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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附件7)
第三十七條退職董事連選得連任。第三十八條公司舉行總會議而有董事依上述手續退休者,得選舉一人補充之,未有舉補時,該退休董事即視為連任,但當日會議,議決不另舉補者不在此例。第三十九條公司舉行總會議時,得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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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附件6)
第十二條凡在指定開會時半小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如由股東提請者,會議應予解散,如非由股東提請開會者,應改在下星期同日同時及同地點行之,展期會議之日,在指定開會時半小時,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即以出席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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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附件5)
第一○二條須聘任師,其職責須遵照條例第一三一條,一三二條及一三三條各規定辦理。通知書第一○三條公司送發通知書與股東,得專差送達,或郵寄與該股東之登記地址,(如在港無登記地址者)則寄發與該股東通告公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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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附件4)
第七十三條全體董事須于公司舉行第一次平常總會議時退休,至嗣后每年舉行平常總會議時,當任董事須有三分之一退休,如其名額并非三人或非以三數相乘者,則以近于三分一之數為準。第七十四條每年退職之董事,以自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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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附件3)
第四十七條公司舉行總會議,應由董事長任會議主席。第四十八條如無董事會主席,或董事會主席在指定會議時十五分鐘后猶未到場,或不愿擔任主席者,則出席股東應在同人中選任一人為主席。第四十九條主席如取得足法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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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附件2)
第二十三條凡股東同人對于催繳或分期開收股款人不依指定期日繳交者,公司董事得在指定期日之后隨時送達通知書與該股東,要求將催繳或分期開收之股款連同所有利息即予繳交之。第二十四條前項通知書須再列明付款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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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附件1)
公司條例之附件附表第一號甲冊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規則(依條例十一,一一四,三○七及三四五條各規定)緒則第一條本規則稱“條例”指公司條例(法律匯編第三十二章)。凡引述條例任何條款之規定,即為引述當時現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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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條例》(5)
委員會無須即用之一切款項,均須--(a)存入財政司在一般性或任何特別情況下認可之任何銀行或儲蓄銀行之定期存款帳戶;(b)運用于財政司所批準之其他投資。15.收支預算委員會須于每一財政年度內通過下一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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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條例》(4)
(d)該委員(包括根據(c)段而暫停主持之職者)須于會議主持之要求下在討論進行期間退出會議,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涉及其個人商業利益事項之任何決議案投票或在確定法定人數時列入計算人數之內,惟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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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條例》(3)
(a)以書面向總督辭職;或(b)由于永久無能力執行職務或其他充分理由而遭總督撤職;一經辭職或撤職,其任期即視作屆滿論。(4)如主席、副主席或根據第(1)款(c)段獲委任之任何其他委員在任何期間內暫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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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條例》(2)
(3)委員會之英文名稱為“ConsumerCouncil”。4.委員會之職務(1)委員會之職務,乃以下開方法保障及促進貨品與服務消費者之利益--(a)收集、接受及發布有關貨品與服務之資料;(b)接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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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條例》(1)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目錄第Ⅰ部導言1.簡稱2.釋義第Ⅱ部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及其權力3.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4.委員會之職務5.委員會之權力6.委員會之成員7.委員會之會議8.屬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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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業登記條例(9)
(2)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任何該等文件之副本或節錄本一經局長簽署證明屬實,即成為文件內載事實之表面證據。任何聲稱由局長簽署證明之該等副本或節錄本,除能提出反證外,否則應視作系由局長簽署證明論。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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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業登記條例(8)
(4)為執行第(1)款之規定起見,“偽造”一詞之定義與刑事罪條例第六十九條所載之定義相同,而該條之全部條款,對執行上述規定全部適用。第十六條本條例之條款并不適用于--(a)任何屬公共性質之慈善、宗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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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業登記條例(7)
第十五條(1)任何人士,如有下開行為者,即屬違法,可判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一年--(a)根據本條例執行職務但未依照第四條第(2)款之規定宣誓保密;(b)違反第四條第(1)款之規定或違背根據該條第(2)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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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業登記條例(6)
(c)該等商業均無資格根據第九條之規定獲得豁免繳費。(2)就本條之規定而言,倘兩宗或以上之商業中每一宗之經營人均相同,且并無其他人士經營其中任何一宗商業者,則該兩宗或以上之商業始應視作由同一人士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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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業登記條例(5)
(4)為執行本條例而須獲取充分資料,局長可用書面通知任何彼認為能夠提供有關資料之人士,要求該人--(a)提供局長視為需要之詳情;或(b)依照局長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出席約晤,以便該等資料獲得審核。(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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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業登記條例(4)
(1A)局長于接獲根據第五條第(3)款發出之通知后,局長須依照規定之方式,為每一間分行登記。(2)為執行本條例之規定起見,凡根據一九五二年商業管制條例之規定登記之商業,應視為已根據本條之規定登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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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業登記條例(3)
(2)在根據本條例之規定執行職務前,稅務局每一人員須有規定表格,在一名太平紳士面前簽署及宣誓或確認保密。(3)除因執行稅務條例或本條例而有此需要外,稅務局任何人員均毋須向法院泄漏或透露其根據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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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業登記條例(2)
(b)除本條規定外毋須根據本條例登記,應視作經營商業之人士,并須根據本條例登記。(2)稅務局任何人員,經局長一般或特別授權,并在其指示下,可執行本條例所規定局長執行之職務,并可運用本條例賦予局長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