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業登記條例(9)
(2)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任何該等文件之副本或節錄本一經局長簽署證明屬實,即成為文件內載事實之表面證據。任何聲稱由局長簽署證明之該等副本或節錄本,除能提出反證外,否則應視作系由局長簽署證明論。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規定發出之任何通知書,得以下開方法送達--
?。ǎ幔┧瓦_收件人親收;或
?。ǎ猓焯栢]寄往最后所知收件人之商業地址或住址。
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規定須予退還之征款外,局長須將接獲之所有征款撥付破產欠薪保障。
附表
?。ǖ谄?、九、十一及十八條)
項目款額條號
?。保羯暾埖怯浤擞谙麻_日期
提出或登記證乃于下開日期屆滿,
則商業登記或另發一張商業登記證
所應繳交之費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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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猓┮痪牌咚哪晁脑乱蝗栈蛟?BR>日之后及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之前 五十元 第七條
?。ǎ悖┮痪牌呶迥晁脑乱蝗栈蛟?BR>日之后及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之前 一百五十元 第七條
(d)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或該
日之后及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之前 一百七十五元 第七條
(e)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或該
日之后及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之前 三百五十元 第七條
?。ǎ妫┮痪虐宋迥晁脑乱蝗栈蛟?BR>日之后及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之前 五百元 第七條
?。ǎ纾┮痪虐似吣晁脑乱蝗栈蛟?BR>日之后 五百五十元 第七條
2.除新商業或主要由推銷服務
賺取利潤之商業外,可獲豁免之商業
之平均總營業額 每月一千五百元 第九條第(1)款(a)
?。常色@豁免而主要由推銷服務 段
賺取利潤之商業之平均總營業額或總
收入 每月四百五十元 第九條第(1)款(b)
?。矗蛭蠢U下開費用附加之罰款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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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規定之分行登記費及征款 十五元 第十一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