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非固定價格條款進應注意的問題
一.酌情確定作價標準
為減少非固定價格條款給合同帶來的不穩定因素,消除雙方在作價方面的矛盾,明確訂立作價標準就是一個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價標準可根據不同商品酌情作出規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公布的價格為準,或以某國際市場價格為準等。
二.明確規定作價時間
關于作價時間的確定,可以采用下列幾種做法:
a)在裝船前作價。一般是規定在合同簽訂后若干天或裝船前若干天作價。采用此種作價辦法,交易雙方仍要承擔自作價至付款轉售時的價格變動風險。
B)裝船時作價。一般是指按提單日期的行市或裝船月的平均價作價。這種做法實際上只能在裝船后進行,除非有明確的客觀的作價標準,否則賣方不會輕易采用,因為他怕承擔風險。
C)裝船后作價。一般是指在裝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始行作價,采用這類做法,賣方承擔的風險也較大,故一般很少使用。
三.非固定價格對合同成立的影響
在采用非固定價格的場合,由于雙方當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條件──價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著按這種方式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認為,合同只要規定作價辦法,即是有效的,有的國家法律甚至認為合同價格可留待以后由雙方確立的慣常交易方式決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允許合同只規定“如何確定價格”,但對“如何確定價格”卻沒有個體規定或作進一步的解釋,為了避免爭議和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在采用非固定價格時,應盡可能將作價辦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