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調整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的合同除規(guī)定具體價格外,還規(guī)定有各種不同的價格調整條款。例如:“如賣方對其他客戶的成交價高于或低于合同價格5%對本合同未執(zhí)行的數量,雙方協(xié)商調整價格”。這種做法的目的是把價格變動的風險規(guī)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以提高客戶經營的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上,隨著許多國家通貨膨脹的加劇,有一些商品合同,特別是加工周期較長的機器設備合同,都普遍采用所謂“價格調整(修正)條款”(PriceAdjustment[Revision]Clause),要求在訂約時只規(guī)定初步價格(InitialPrice),同時規(guī)定如原料價格、工資發(fā)生變化,賣方保留調整價格的權利。
上述“價格調整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按原料價格和工資的變動來計算合同的最后價格。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它實質上是出口廠商轉嫁國內通貨膨脹、確保利潤的一種手段。這種做法已被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納入它所制訂的一些“標準合同”之中,而且其應用范圍已從原來的機械設備交易擴展到一些初級產品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由于這類條款是工資和原料價格的變動作為調整價格的依據,因此,在使用這類條款時,就必須注意工資指數和原料價格指數的選擇,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人們有時也應用物價指數作為調整價格的依據,如合同期間的物價指數發(fā)生的變動超出一定的范圍,價格即作相應的調整,即使用價格調整條款時,合同價格的高速是有條件。只要用來調整價格的各個因素在合同期間所發(fā)生的變化。從總體看沒有超過約定的限度,合同原訂的價格對雙方當事人就仍然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