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比普通商標得到哪些特殊保護(注冊商標)
馳名商標既具有一般商標的區別作用,又有很強的競爭力,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相關的商業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為了防止和減少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作了行之有效的具體規定。
特殊保護注冊商標
普通商標只能在獲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商標專用權;而馳名商標與其獨創性和顯著性而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
馳名商標可以對抗其他人的惡意搶注;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注冊;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業的無形資產,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企業可以據此制定商標知識產權戰略,如非主申請商標的轉讓、許可等,獲取不菲的商標許可和轉讓的收益;
增加政府和公眾對企業的認同程度,加大侵權打假的力度,同時,在投資、信貸等其他領域將得到更多的優惠和支持;
如在國外受到搶注或侵權,馳名商標的認定無疑是決勝的籌碼。企業可以向有關主管機構提起撤消或保護申請。
跨類保護注冊商標
從法律規定來說,馳名商標并非受全類保護,只能說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也就是說,可以根據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比如海爾,因為馳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門在跨類保護時就幾乎涵蓋了全類,但有些馳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馳名商標,在一些不會造成公眾誤導的類別上就不會得到保護,比如不是很馳名的某某牌打火機,盡管是馳名商標,就不能禁止別人叫某某牌汽車。
在實際執行中,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得到的跨類保護比較多,如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注冊申請以及工商部門在審查企業名稱申請時,一般都會對馳名商標予以照顧,也就是說,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準備申請注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時,商標局一般都會主動地對這些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各地工商部門也會主動地不予核準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司名稱。
但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很難享受到這樣的待遇,因為由各地中級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并沒有在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備案和統一公告,商標局和各地工商局壓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當然不會主動地給予保護。
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遇到別的公司侵權時,就只能自己提出異議或爭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時,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遇到侵權時,只能由擁有這個馳名商標的企業被動地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但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在遇到侵權時,卻能得到工商部門的主動保護。
司法保護注冊商標
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在注冊階段的保護,二是在注冊后發生商標侵權階段的保護。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保護,就是注冊階段或者稱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對他人在中國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此種侵犯是指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請求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第十三條第一款又作了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不予注冊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對權利的救濟措施。注冊商標
我國與大多是國家一樣都實行商標注冊保護制度,要享有商標專用權都要進行注冊。因此,馳名商標也要進行商標注冊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層次的保護。
同時最高法院關于商標法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對跨類別侵犯注冊馳名商標的,做出了承擔各種民事責任的規定。這些都是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的規定。
為了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對要求跨類別保護的,應當首先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當事人的請求;2、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兩種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一是跨類別保護;二是以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未域名認定惡意的情形。注冊商標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中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注冊商標
當前,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正在總結多年來的商標司法保護經驗,細化這些要素認定的具體實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