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開業、注冊、變更、注銷)的程序
(1)開業登記
開業登記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報告和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暫不營業的,其辦理稅務登記的期限仍是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而不以開業日期為準。其法定手續和程序為:
第一步,申請開業登記人必須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當地稅務機關領取統一印刷的稅務登記表,并如實填寫,一式三份,加蓋印章后,連同有關證件一并報送基層稅務機關。有關證件和資料是:
?、贍I業執照及有關許可證照;
?、诜ㄈ舜砘驑I主的居民身份證;
③法人代碼證書;
?、苡嘘P章程、合同、協議書;
?、葶y行帳號證明;
?、抟筇峁┑钠渌嘘P證件資料。
第二步,基層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提出的申請開業登記報告后,應及時審核稅務登記表,若內容完整無誤,則受理登記。
第三步,基層稅務機關受理登記后,要將一式三份的稅務登記表,一份上報市、縣稅務機關,一份留存,一份連同由市、縣稅務機關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發給納稅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應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注冊登記
納稅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以及未領取法人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地方稅納稅人,在稅法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冊登記及副本。辦理程序與辦理稅務登記程序相同。
(3)變更登記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情況一般包括:
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增減注冊資金(資本);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增減銀行帳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其他改變稅務登記內容的事項。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變更登記申請報告及時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在收到申請報告后30日內予以答復。
(4)注銷登記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