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程序和手續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變更內容一致的應提交下列證件: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復印件;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4、原稅務登記證件;
5、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對于報送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辦理機構:原稅務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