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辦理程序必不可少,以下是辦理的具體流程:
一、外資變更申請
申辦人須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一般變更(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地址、經營期限、經營范圍變更;投資者同比增資;延長入資期限等):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提交報批材料(主要包括:申請書、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等)。
2.股權變更: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3.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按《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4.合并分立: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5.提前終止解散:按《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條例》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6.清算:按《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二、外資變更受理
標準: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外資處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
2.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即時受理,并進行收文登記(主要登記受理時間、受理人、申辦單位名稱、申辦事項、申辦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將申辦材料轉審核程序。
3.對申報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及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同時,向上一級(外資處主管領導)備案。
時限:5個工作日
三、外資變更初審標準:
1.屬本處管轄權限范圍內的項目。
2.投資者主體資格、項目內容及有關法律文件符合許可依據中所列各項法規規定,申報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3.中外合資企業合同、章程變更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外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變更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章程變更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解散應符合《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
本崗位責任人:外資處許可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初審標準及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申辦材料的齊全有效性和文件內容的規范合法性進行初審。
2.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初審意見,填寫許可任務單(流程表)及批復文件,將申辦材料及批件文稿隨同許可任務單(流程表)轉入復審。
3.對所報材料及文件內容存在問題需修改補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見報復審人員審核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并報上一級備案。對不符合規定標準和條件的,終結審批,但必須在許可任務單(流程表)上簽署不予批準的意見及理由后,轉復審人員。
時限:25個工作日(合作企業10個工作日)
四、外資變更復審標準:
1.同初審標準;
2.許可公文規范,適用法律正確。
本崗位責任人:外資處主管處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申辦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
2.同意初審意見的,在許可任務單(流程表)上簽署意見后轉審定人員。
3.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應與初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后,提出復審意見及理由,填寫許可任務單(流程表),與初審意見一并轉審定人員。
時限:25個工作日(合作企業10個工作日)
五、審定標準:同復審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市商務局主管副局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審定標準對復審意見進行審定。
2.同意復審意見的,在許可任務單(流程表)上簽署審定意見后,退受理人員。
3.不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后,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時限:20個工作日(合作企業5個工作日)
六、告知
本崗位責任人:外資處受理人員
工作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
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許可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許可文書并歸檔。
2.對審定通過的,制作批復文件,告知申辦人領取。(條件具備時通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公示辦事結果)。
3.對不予批準件,須將理由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辦人,并將申辦材料退申辦人。
4.將需編號打印的許可文書及時轉入編印程序,需頒發《批準證書》的許可文書和材料文檔及時轉入發證程序。
5.許可工作結束后,將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
一、外資變更申請
申辦人須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一般變更(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地址、經營期限、經營范圍變更;投資者同比增資;延長入資期限等):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提交報批材料(主要包括:申請書、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等)。
2.股權變更: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3.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按《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4.合并分立: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5.提前終止解散:按《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條例》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6.清算:按《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規定提交報批材料。
二、外資變更受理
標準: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外資處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
2.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即時受理,并進行收文登記(主要登記受理時間、受理人、申辦單位名稱、申辦事項、申辦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將申辦材料轉審核程序。
3.對申報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及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同時,向上一級(外資處主管領導)備案。
時限:5個工作日
三、外資變更初審標準:
1.屬本處管轄權限范圍內的項目。
2.投資者主體資格、項目內容及有關法律文件符合許可依據中所列各項法規規定,申報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3.中外合資企業合同、章程變更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外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變更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章程變更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解散應符合《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
本崗位責任人:外資處許可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初審標準及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申辦材料的齊全有效性和文件內容的規范合法性進行初審。
2.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初審意見,填寫許可任務單(流程表)及批復文件,將申辦材料及批件文稿隨同許可任務單(流程表)轉入復審。
3.對所報材料及文件內容存在問題需修改補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見報復審人員審核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并報上一級備案。對不符合規定標準和條件的,終結審批,但必須在許可任務單(流程表)上簽署不予批準的意見及理由后,轉復審人員。
時限:25個工作日(合作企業10個工作日)
四、外資變更復審標準:
1.同初審標準;
2.許可公文規范,適用法律正確。
本崗位責任人:外資處主管處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申辦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
2.同意初審意見的,在許可任務單(流程表)上簽署意見后轉審定人員。
3.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應與初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后,提出復審意見及理由,填寫許可任務單(流程表),與初審意見一并轉審定人員。
時限:25個工作日(合作企業10個工作日)
五、審定標準:同復審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市商務局主管副局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審定標準對復審意見進行審定。
2.同意復審意見的,在許可任務單(流程表)上簽署審定意見后,退受理人員。
3.不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后,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時限:20個工作日(合作企業5個工作日)
六、告知
本崗位責任人:外資處受理人員
工作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
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許可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許可文書并歸檔。
2.對審定通過的,制作批復文件,告知申辦人領取。(條件具備時通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公示辦事結果)。
3.對不予批準件,須將理由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辦人,并將申辦材料退申辦人。
4.將需編號打印的許可文書及時轉入編印程序,需頒發《批準證書》的許可文書和材料文檔及時轉入發證程序。
5.許可工作結束后,將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