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終結賬 區別對待正常與特殊銷售行為
企業在年終結賬時,收入方面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正常銷售行為
此種銷售行為會計上一般應遵從配比原則,采用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注意收入確認的條件,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經濟業務,應該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而非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屬于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或“資本公積”科目。
但要注意會計與稅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異。稅法中包含的收入內容比會計規定更寬泛,所以,企業年終結賬時應注意:對于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銷售行為,會計準則規定應當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應收金額的差額,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并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用”。而稅法上規定,銷售方應該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來確定銷項稅額。
當然,如果一次性開具了發票,則應全額確定銷項稅額,新會計準則將應收金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此種處理稅法并不認可,所以以后各期攤銷的未確認融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還有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會計上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而稅法上則將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作為價外收入與銷售商品一起作為銷售收入計繳稅金。此外,由于稅法和會計所依據的角度不同,價外費用在會計中沒有逐一介紹其應該計入什么科目,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按其性質分別計入相關科目即可。但稅法上講,不論其計入什么科目,都要計算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