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境外法律制度和境內有所不同,境外投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監管與約束,只有在合規的范圍內才能夠正常進行投資活動。37號文政策是如何約束境外投資行為規范的呢?“37號文”實際上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旨在規范境內居民個人的跨境資金交易,加強監管,防范潛在風險,同時為合法合規的資金交易提供更明確的規則。誰要辦理3...
由于境外法律制度和境內有所不同,境外投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監管與約束,只有在合規的范圍內才能夠正常進行投資活動。37號文政策是如何約束境外投資行為規范的呢?
“37號文”實際上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旨在規范境內居民個人的跨境資金交易,加強監管,防范潛在風險,同時為合法合規的資金交易提供更明確的規則。
誰要辦理37號文登記?
境內居民個人,通常是境內企業的創始人或自然人股東或者是上市前的ESOP激勵已行權員工。境內居民個人也包括因經濟利益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如在境內有永久性居所或持有內資權益)。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東均需一起做37號文登記,否則個別股東要出具承諾函,表示其在現在及將來都不會就同樣事項申請37號文登記。境內運營實體(OPCO)存在多個創始人(境內居民個人)時,通常建議每個創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如果多個創始人在同一間BVI公司持股,當任何一個創始人的股份發生變化時,所有創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這將帶來不必要的手續成本。
在辦理37號文登記前,投資者需先在國外設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但只需要支付公司注冊費,其他出資行為應在登記完成以后進行(包括境外出資)。
例如,投資者計劃搭建紅籌架構,在境外上市的,應在注冊成立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之前,通過境內權益公司(內資公司,也可稱為境內運營實體)注冊地的銀行辦理37號文登記。完成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等資金的出入境)。即37號文的登記需要在“出資”行為之前完成。
1、個人資本項目結匯、購匯登記
根據37號文,境內居民個人進行資本項目結匯和購匯需要在銀行辦理登記手續,以便監管機構了解和掌握個人跨境資金交易的情況。登記要求包括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等。
2、可用于合法用途的資金
政策明確規定,個人跨境資金交易應用于合法用途,如旅游、教育、醫療、購房等。同時,個人不得將跨境匯款用于非法活動,如洗錢、走私等。
3、異地購匯
37號文還允許境內居民在異地辦理購匯業務,方便個人在不同地點的資金需求。但仍需要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登記手續。
如果不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特別目標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會造成WFOE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可能會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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