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是跨境業務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免稅的重要節點,出口企業需要按照規定,及時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等手續,避免因錯過時間節點導致后續業務辦理不暢。下面是關于出口企業退稅/稅的一些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出口企業有所幫助。核銷時間怎么把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九條規定,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
每年4月是跨境業務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免稅的重要節點,出口企業需要按照規定,及時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等手續,避免因錯過時間節點導致后續業務辦理不暢。下面是關于出口企業退稅/稅的一些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出口企業有所幫助。
核銷時間怎么把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九條規定,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未進行核銷的,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在申請核銷前,企業應仔細核對電子稅務局反饋的加貿數據與實際發生的進口和出口情況。若核對時發現實際業務與反饋數據不一致,應填寫《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及相關證明資料一并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核銷。若發現核銷數據錯誤,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
出口企業上一年度的報關單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使已超過退(免)稅申報截止日期,企業仍可以申報出口退稅。但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其中,收匯材料包括《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
在填寫《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時,要特別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收匯憑證號”應為銀行收取款項的憑證號,一般為銀行收匯憑證或結匯水單,而不是企業內部財務記賬憑證;
二是“憑證總金額”應按照收匯憑證幣種的總金額填寫,若該筆匯款存在銀行手續費扣費等情況,總金額為扣除手續費前的匯款金額;
三是“非進口商付匯原因”指若存在付匯人與出口合同的購買方不一致的情況,需填寫具體原因。
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需錄入《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并提供收匯材料,財務人員錄入申報數據及資料整理的工作量將大幅增加。因此,建議企業樹立“一年一清”的理念,在退(免)稅申報截止日前,全面梳理上一年度已出口但未申報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查漏補缺,既加快企業資金回流,又能減輕申報截止日期后的退(免)稅申報壓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而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若企業屬于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但其出口貨物又已經辦理過出口退(免)稅情況,則需要按規定,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待企業收齊收匯材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可以繼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
如果企業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則企業該筆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企業需按相關規定進行業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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