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號文是企業走出去融資上市繞不開的一扇門,想要合規順利走出去就必須做好37號文登記,才能獲得打開門的鑰匙。那么誰需要?為何需要?什么時候需要?在哪里辦理37號文外匯登記備案呢?誰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37號文全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主要作用在于解決境外融資和返...
37號文是企業走出去融資上市繞不開的一扇門,想要合規順利走出去就必須做好37號文登記,才能獲得打開門的鑰匙。那么誰需要?為何需要?什么時候需要?在哪里辦理37號文外匯登記備案呢?
誰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
37號文全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主要作用在于解決境外融資和返程投資合規性的問題。
境內居民個人,通常是境內企業的創始人或自然人股東或者是上市前的ESOP激勵已行權員工。境內居民個人也包括因經濟利益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如在境內有永久性居所或持有內資權益)。
就37號文項下的外匯登記而言,僅適用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內機構的外匯登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如果不按規定辦理37號文登記,則無法打通資金出境的渠道,境外融資產生的收益也無法合規回到境內,甚至還可能會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根據37號文第15條以及《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將由外管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若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出境外或者匯入境內、非法結匯的,會面臨被外管局處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的處罰。逃匯行為的,由外管局責令限期調回外匯,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理37號文登記需要在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
在登記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冊費用外,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發生其他出資(含境外出資)行為,否則按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處理,補登記由外管局負責按照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辦理,需要出具說明函說明理由,可能還會因此受到行政處罰,交納罰款。
根據13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外管局已經將外匯登記權限下放到了銀行。
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向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一般通過境內權益(內資公司)注冊地的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如有多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時,境內居民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集中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登記。
境內企業只要發生股權變動,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而 VIE 架構的企業則需要進行外管登記。當境內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為BVI公司)的股權結構、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BVI公司將其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售出變現后分配給境內居民,該境內居民需要將收益調回境內使用時。BVI公司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即第二層變化)則無需變更登記。
此外,當公司存在多個創始人(境內居民),通常建議每個創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這是因為如果全部創始人在同一個BVI公司持股,當任何一個創始人的持股發生變化時,所有創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比較繁瑣。
1、是否每一名境內股東都要單獨設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單獨辦理37號文登記?
首次登記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現任何重大變更需及時辦理37號文變更登記手續。
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即第二層變化)則無需變更登記。
正因如此,搭建紅籌架構時每位創始人都會單獨設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當其他創始人的持股發生變化時,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繁瑣程序。
2、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號文登記?
37號文中“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雖然從法規的字面意義上理解,通過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仍屬于應當辦理37號文登記的情形,但實踐中以信托結構辦理37號文登記可能會存在一定障礙,需要與當地外管部門進行溝通。
3、員工股權或期權激勵計劃如何辦理外匯登記?
37號文規定,員工獲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或期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可以在行權前申請辦理37號文登記。但在實踐操作中,因為員工持股比較復雜,不確定性比較大,因此外管局對于員工持股的外匯登記比較謹慎。
變通的做法是:如果員工人數不多的,則由大股東代員工持股;或者由員工先在境內實體公司持股,再作為創始人身份隨同大股東一并辦理37號文登記。但在第二種方案下,有些銀行要求創始人必須在境內實體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辦理37號文登記,否則不予辦理。因此還需提前與擬登記銀行提前溝通。
至于期權計劃的外匯登記,銀行均不予辦理。
37號文登記的火熱一直都在,但由于登記的復雜性和審批的不確定性,往往導致很多客戶辦理不下來,或者沒能夠及時登記而需要補登記。對此,我們建議,在VIE架構搭建時便須有全面的架構籌劃意識,雇傭可靠的專業顧問至關重要。
所以,要資金合規走出去,并且合規回流,37號文登記是企業走出去不可忽視的一道手續,登記業務要如何辦理,怎么準備相關資料呢?瑞豐德永可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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