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的遷冊機制?
有限合伙基金的遷冊機制讓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以有限責任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可根據《有限合伙基金條例》(第637章)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
我如何申請將在香港以外地方以有限責任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非香港基金」)根據《有限合伙基金條例》(第 637 章)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
如非香港基金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條例》(第 637 章)第 7 條的資格規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可使用指明表格 LPF10 「將非香港基金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請書」連同指明費用港幣3,034元呈交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將基金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有關普通合伙人須屬該申請中指名為該有限合伙基金的建議普通合伙人。此外,有關申請須由已注冊香港律師行或在香港獲認許就香港法律執業的律師,代表有關建議普通合伙人呈交。
非香港基金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會有什么效力?
非香港基金如獲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
該項注冊并不導致有關原合伙解散;
該原合伙以有限合伙基金的形式,持續存在; 及
自注冊日期起,該原合伙須視為根據《有限合伙基金條例》(第 637 章)第12條注冊的有限合伙基金,而該條例據此適用于該原合伙。
非香港基金一經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會獲發什么文件?
公司注冊處處長會向基金發出「非香港基金注冊為有限 合伙基金注冊證明書」。
需時多久才可獲發「非香港基金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注 冊證明書」?
公司注冊處一般會于收到申請后4個工作日內發出有關注冊證明書。
我如何領取「非香港基金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注冊證明書」?
證明書可于公司注冊處(「本處」)辦事處由載于申請書(表格LPF10)內的文件提交人或其代表領取。
提交人如屬公司,代表提交人領取證明書的人士在領取時須出示提交人的公司印章。
提交人如屬個人,可親自前往本處辦事處領取證明書,領取時須出示身分證或護照。如委托他人代領,該代領人必須向本處交付提交人簽署的授權書(須注明獲授權代表的身分證明詳情)以作紀錄。
在以上兩種情況,代領人領取證明書時都必須出示其身分證或護照。
公司注冊處不會向任何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發出證明書。
如果我就非香港基金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提出的申請不成功,可以獲得任何退款嗎?
如果申請不成功,會獲退還港幣2,555元。余款港幣479元為提交文件費用,不會獲退還。
非香港基金一經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我需要為基金申領商業登記證嗎?
如在緊接非香港基金獲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前,有關原合伙并無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則該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須在注冊日期后的1個月內,為該有限合伙基金申請商業登記證。
但如在緊接基金獲注冊前,有關原合伙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則該普通合伙人須在注冊日期后的1個月內,將有關的注冊通知稅務局局長。
非香港基金獲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后,須在其設立地采取什么行動?
非香港基金須在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的日期后的60日內,在其設立地撤銷注冊。
如非香港基金獲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后的60日內沒有在其設立地撤銷注冊,會有什么后果?
公司注冊處處長可從基金登記冊剔除該基金的名稱。
非香港基金獲注冊后在其設立地撤銷注冊的60日限期可否延長?
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可應有關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提出的申請,在處長認為適當的條件的規限下,延長該60日的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