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海外子公司應每年就其在日常財務管理流程的嚴謹性及科學性進行梳理,并對海外子公司本身財務制度的全面性,科學性及執行總部下發各項管理制度的嚴格性進行監督及管理,這就要求總部每年均需派遣相關人員對海外子公司進行內部流程審計,一般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下發內部審計通知書,告知被審計單位審計日期、審計范圍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2、根據初步了解,編制內部審計實施計劃,羅列重要事項與問題。
3、進行現場審計,與相關人員面談,了解子公司負責人對業務熟悉度及對子公司管理的整體規劃。或遠程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進行訪談。
4、現場巡視,諸如:辦公場所、倉庫等作業現場,使審計人員取得初步的直觀了解,可以為后續工作提供幫助。
5、索取反映財務收支及有關經營管理活動的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被審計單位應及時提供并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及準確性負責,對所提出的問題及重大事項提供說明和相關資料,實地審計結束時,審計人員應歸還所索取的資料。
6、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取得充分、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作為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
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1)審閱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各項管理制度和其他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2)抽查盤點被審計單位現金、存貨等各種實物資產;
3)實地察看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
4)了解被審計單位各項業務流程,分析其合理性,并執行“穿行測試”;
5)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
6)復核被審計單位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中的數據;
7)分析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8.將審計過程、審計證據、審計判斷等記錄于書面底稿中。
7、對上次內部審計問題點進行復核,追蹤整改情況。
7、實地工作終結,應與被審計單位溝通,主要內容包括審計概況、審計結論、審計建議等重要問題,與被審計單位達成共識,初步形成問題的改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