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下稱“FATF”)官網更新兩份聲明,發布了最新的FATF“黑名單”與“灰名單”,并呼吁對一些國家或地區對名單內的國家與地區采取行動或加強監管。
據了解,FATF每年2月、6月和10月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以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 (Jurisdictions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改進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的進展情況。
?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即通常所說的FATF“黑名單”
? “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即通常所說的FATF“灰名單”
此外,2020年10月23日,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第32屆第1次全會決定將冰島、蒙古移出“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名單(灰名單)。而最新名單為:
中國內地對FATF的風險管理措施
近期,中國人民銀行更新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反洗錢黑灰名單國家,并強調了對待不同反洗錢等級國家相應的措施。
對于從事跨境投資業務的大家而言,都會涉及一些跨境交易與資金的跨境流動,請大家對照上述名單,若發現您或您的客戶在FATF黑/會名單上的國家與地區有商業來往,將會受到以下監管↓↓
針對FATF公布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義務機構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30號)等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采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黑名單)
1. 針對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采取強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2. 針對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采取強化交易監測措施。
3. 當發現可疑情形時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
4. 不得依托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5. 重新審查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機構建立的代理行關系,必要時予以終止。
6. 提高對本機構在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內部監督檢查或審計的頻率和強度。
7. 在對客戶進行洗錢風險評估、劃分客戶風險等級時,應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作為考量因素,納入客戶洗錢風險評估標準。
8. 在對本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確立國家或地域風險因素時,應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作為考量因素,納入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模型。
二、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灰名單)
1. 采取合理方式,及時獲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的相關信息。
2. 在對客戶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時,應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作為考量因素,納入客戶洗錢風險評估標準。
同時,各義務機構在對上述“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以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依法依規采取風險管理措施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去風險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