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豁免監管類
這類基金較其他類型相比費用較低,因為在從事業務時不需向開曼金融局特別申請登記或申請牌照,也不需要申請年檢或繳納年費。
可豁免監管類基金不是開曼金融局統計基金類型時的分類之一,但在開曼基金法中有明確規定,我們稱其為“豁免類”。此處的豁免指的是該等基金免于開曼金融局的特殊監管。
根據開曼基金法,該等基金需滿足的條件包括:
(1)投資人不超過 15 人,并且在絕對多數的情況下能指派或罷免該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董事或受托人),且該基金不是一支母基金;
(2)該基金雖不在開曼群島設立,但在開曼群島通過持有相關牌照的個人向公眾募集資金,并且該等基金的權益在政府公報中公布的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包括不通過交易所的直接交易)或者是經金融局批準的其他海外基金。
2、登記類
這種類型是提供材料簡單且要求較低的一種基金類型。
根據開曼基金法,該等基金需滿足的條件包括:
(1)可由潛在投資人購買的權益總額不少于 8 萬開曼元(或等值外幣);
(2)該基金的權益在政府公報中公布的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包括不通過交易所的直接交易)
3、牌照類
這種類型屬于監管類型中最嚴格的一類,實踐中一般由不需要開曼本地中介提供服務的大型機構申請。
根據開曼基金法,不符合登記類或行政管理類的基金,均需要取得共同基金牌照,并且在開曼群島注冊辦公室。如果該基金為信托形式的,則有具備相關資質的信托公司作為其受托人。
4、行政管理類
為成為這種類型的基金,除填寫申請表格、繳納申請費用并提交招募說明書外,需簽署有關主要辦公地點的確認函。
根據開曼基金法,該等基金需滿足的條件包括:
(1)投資人超過 15 人;
(2)持有牌照的基金行政管理人在開曼群島為其提供主要辦公地點(即將基金行政管理人的主要辦公地點作為該基金的主要辦公地點)。
5、母基金
母基金在 2012 年才開始為開曼基金法所允許,但其數量猛增。根據開曼金融局的統計,隨著母基金數量的增加,其他各種基金類型的數量都相應減少,其中登記類基金的降幅最為明顯。
盡管在收費類目上,母基金與其他類型基金相同,即都包括初次申請費用、年審申請費用以及年費,但在實際收取的費用上,母基金繳納的年費低于其他類型基金。
根據開曼基金法,母基金是指一家公司、合伙企業或單位信托:
(1)在開曼設立或注冊;
(2)向至少一名投資人發行權益;
(3)為聯接基金的整體投資策略對外進行投資或交易;
(4)有至少一家聯接基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它;
(5)不是開曼其他相關法律,如信托法、保險法等調整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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