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承安排2.代持收回3.資產保護4.稅務優化(IPO)5.婚姻與移民前規劃6.保有公司控制權...
信托是英美法系中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它的主要功能是確保私人財產順利地移交給指定的受益人。境外信托是指在離岸司法管轄區依法設立的信托,在操作上與信托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托的定義、法條相對寬松,或出于特別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海外資產管理和投資的離岸架構有三個核心要素,一為身份轉化,二為離岸平臺,三為海外信托計劃。
構建離岸平臺有三個核心步驟,一是選擇合法的免稅國家身份,二是選擇合適的離岸公司形式,三是利用信托計劃構建管理結構。身份變更是保證資產安全的重要因素,信息隱私是資產安全的重要前提。海外信托計劃是離岸架構搭建的重要組成部分。離岸架構具有信托高效率和安全的特點,已成為一種更具優勢的海外投資方案。
作為普通法司法轄區,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經常被選作為財務和資產計劃信托的適用法和管理執行地。授產契約和信托聲明通常指明信托受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管轄。建立和實行英屬維爾京群島管轄信托的主要法規,為1961年的「受托人條例」。
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希望受托人長期持有家族企業以達到家族財富傳承的目的,但往往不希望受托人過多干涉家族企業的運營,更不愿看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業的股權。為解決該問題,2004年BVI頒布了《維京群島特別信托法案》(The 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 Act,VISTA),規定在BVI可設立特別信托。VISTA信托的資產管理和投資可以由BVI VISTA信托持股的BVI公司董事自行負責。
2013年,BVI對VISTA法案進行修訂,內容包括:(1)在BVI設立的非VISTA信托,滿足條件時,均可轉化為VISTA信托;(2)VISTA信托契約并不要求VISTA聲明持續有效,即VISTA信托可在信托的有效時間內應用或停止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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