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即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譯就是“可變利益實體”,但國內一般稱為“協議控制”,具體的解釋是:“所謂VIE架構,就是通過中國法律項下的合同安排,使境外投資公司在沒有直接股權關系的情況下控制國內公司的運營,由此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將國內公司的財務數據并入境外投資公司的財務報表。”換成大白話再說一遍就...
VIE,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就是“可變利益實體”,但國內一般稱為“協議控制”,具體的解釋是:“所謂VIE架構,就是通過中國法律項下的合同安排,使境外投資公司在沒有直接股權關系的情況下控制國內公司的運營,由此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將國內公司的財務數據并入境外投資公司的財務報表。”
換成大白話再說一遍就是:在境外或者海外成立一個“空殼公司”,然后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和“境內業務經營實體”簽訂一系列協議,然后通過這些協議完完全全控制境內這家業務實體公司的這么一種結構。借助這個VIE架構,中國互聯網公司既可以拿到海外投資者的外匯投資,成功在海外上市;又可以從事中國法律禁止或限制外資涉足的領域,比如互聯網信息服務、旅游、教育、娛樂等。
也許大部分人都是從財經八卦新聞中第一次了解VIE架構,而最有名的一條八卦莫過于馬爸爸在2011年單方面把支付寶從VIE架構中剝離出阿里巴巴集團,讓支付寶變為純內資架構,因為按照當年的政策環境,中國監管部門是會不給VIE架構中的互聯網金融公司發放支付牌照。誠然,從8年之后的今天復盤,我們可以說馬爸爸高瞻遠矚,讓支付寶搶先占據中國移動支付市場,造就了今天千億美元資產的螞蟻金服。但當年馬爸爸卻受千夫所指,所有互聯網的創業者都指責馬爸爸的做法會讓海外投資人動搖對VIE架構的信任,因為幾乎整個中國互聯網,都建立在VIE架構的基礎之上。
憑什么說“想要利用海外資金,就必須搭建VIE架構呢”?那先看看以下這些名字:新浪、搜狐、網易、百度、騰訊、阿里巴巴、國美、360、蒙牛、攜程、盛大、新東方、分眾傳媒……這些名字有什么共同之處?也許你馬上看出他們都是民營企業,但第二個共同之處呢?
第二個共同之處,就是他們都是在境外用VIE的模式進行紅籌上市的。那什么是“紅籌上市”呢?紅籌上市是指中國公司主要運營資產和業務雖在中國境內,但間接以注冊在境外離岸法域(通常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或百慕大等地)的離岸公司名義而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香港聯交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掛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1、方便融資:中國大陸有外匯管制政策,如果在海外有架構,就更容易獲得海外資本;
2、規避了限制外資的領域:中國法律對部分領域是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如互聯網信息服務、旅游、網絡出版、教育、娛樂等;
3、躲過證監會的苛刻條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文件,境內企業要到境外融資,要滿足“四五六”原則,即企業總資產不得少于4億,上一年利潤不少于6000萬,上市的融資額度不少于5000萬美元;
4、簡化上市程序:避免了繁瑣冗長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審批程序;即便千辛萬苦通過了如商務部、外管局等N個部門的審批成功在境外上市,萬一業務擴張要增發股份發行債券,還得要再報批;
5、財富最大化:上市之后,沒有流通上的限制,容易把股票拋售變現。
VIE架構實現了公司“經營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境外實體獲得了收入和資產,境內實體負責經營和管理。通過VIE協議,企業就能一舉兩得,既滿足國內監管的要求,又滿足境外上市要求,同時滿足雙重標準。
1、政策的不確定性:在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下,VIE結構一直處于“曖昧”狀態,沒有明文規定說可以并頒發“準生證”,也沒有明文限制并一刀切,所以VIE架構面臨著政策的不確定性,其中《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就給紅籌上市設置了不少關卡,讓民營通過VIE架構海外上市之路充滿荊棘;
2、回流問題:萬一VIE架構海外上市的路走不通,要把海外的紅籌架構拆掉,成本非常高昂,耗時也非常漫長。
VIE結構的紅籌上市,可以說是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縮影和融資模式創新,但國內模糊的政策,國外善變的經濟形勢,都給準備用VIE結構紅籌上市的民營企業蒙上了陰影。
隨著多年的改進,現今的VIE結構已經可以搭得非常復雜,在這里我們只是簡單粗暴地舉個栗子:假設“自然人股東A”和“自然人股東B”有一“境內業務經營實體”,此實體已經持有ICP、SP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現在有美元基金“投資人1”和“投資人2”要發起投資,兩位自然人股東應該怎么搭建VIE結構呢?
首先,在境內部分,兩位自然人需要成立兩家境內持股公司,分別是“境內持股公司A”和“境內持股公司B”,然后兩位自然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37號文備案”,兩家境內持股公司辦理“ODI備案(商委和發改委)。
接著,在境外也要搭建持股公司,出于稅務考慮,持股公司會設立在離岸的免稅天堂英屬維爾京群島,所有兩位國內自然人股東和美元基金分別設立了“BVI公司C”、“BVI公司D”、“BVI公司E”和“BVI公司F”,四家BVI公司投資成立將來在美國上市的主體“Cayman開曼公司”。
繼續,我們并不會用開曼公司直接到中國境內設立WFOE,因為考慮到中國和香港有“CEPA(更緊密經貿關系)”,所以我們會在開曼公司下面再搭一層香港公司“HK香港公司”,完成了香港公司的注冊后,境外的架構基本搭建完成。
最后,我們要用“HK香港公司作為”母公司,在中國大陸投資成立WFOE“WFOE(外資企業)”,通過這家WFOE去接手美元基金的融資,然后WFOE會跟境內實體簽署“VIE控制協議”,那么整個境內外的VIE結構算是搭建完成。
具體請看下圖:
VIE架構圖
1、股權質押協議:也就是“境內業務經營實體”的股東把股權質押給“WFOE”;
2、獨家顧問協議:這個協議規定,由“WFOE”向“境內業務經營實體”提供排他性的知識產權及技術顧問服務,而實體公司向WFOE支付的費用額為全年的凈利潤。說白了就是“境內業務經營實體”一年不管掙多少錢,都得給“WFOE”,本質上這就是一個利潤轉移協議。
3、其他補充協議:我們把補充協議中需要考慮的條款分為“經濟類”、“控制類”和“其他類”。
A. 經濟類:系列優先股、分紅權、拖售/領售權、贖回權、優先清算和視同清算、員工期權;
B. 控制類:優先認購權、優先購買權和共同出售權、反稀釋權、保護性條款;
C. 其他類:轉讓權、知情權和檢查權、登記權、賠償、不競爭/排他、最優惠待遇。
總之,所有協議的目的都是把這個“境內業務經營實體”等同于要境外上市那個“Cayman公司”。
1、VIE就是通過搭建一個復雜的架構,通過一系列協議,實現“經營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實現“繞過國內監管”和“實現境外融資上市”的雙重目的。
2、VIE模式就像是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一直懸在很多企業的頭上。監管部門目前仍然默許VIE架構的存在,是因為互聯網的發展確實需要大量資金投入,所以這些企業能到海外上市,拿外國投資者的錢來發展我們自己的事業是很好的一件事;但同時,監管部門也意識到包括媒體、文化、出版、互聯網等等行業,相對敏感,應該加以引導和監督,所以讓VIE模式走得太遠,也是不符合我們國家利益的。
在全球21個國家/地區47個城市設有辦事處
人員包括資深的專業領導層和擁有各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
包括財富雜志全球500強至初創公司等不同規模的企業。
為財富雜志全球500強中40%的企業提供服務。
為于中國香港和中國內地上市的1,800多間公司提供投資者和首次招股等服務。
為新加坡及馬來西亞600多間上市公司提供服務。
tricor卓佳 | 瑞豐德永服務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