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資企業法相對于公司法是特別法。公司法是規范、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行為、解散、清算、及其他對內外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廣義的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各種法律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括。外資企業法則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外資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可見兩部法律都是關于規范企業經營與管理的法律規范,外資企業法的特殊之處在于強調協調經濟運行,以及特定對象是外資企業。2、投資主體之比較。公司法所指...
1、外資企業法相對于公司法是特別法。
公司法是規范、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行為、解散、清算、及其他對內外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廣義的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各種法律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括。外資企業法則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外資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可見兩部法律都是關于規范企業經營與管理的法律規范,外資企業法的特殊之處在于強調協調經濟運行,以及特定對象是外資企業。
2、投資主體之比較。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外資企業法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外資企業法是特別法,那么它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范或調整的一部分。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商投資的企業,IPO上市流程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外資企業法所調整或規范的投資對象是外國投資者,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3、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外資企業法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冊資本制度,它指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
兩部法律對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比例都有所限制,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外資企業的比例限制規定在細則里面,在外資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關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則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毫無疑問,如果外資企業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他就必須遵照公司法外資企業法關于最低出資限額的規定。
4、組織形式之比較。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沒有其他類型。而外資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資企業法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伙等,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外資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通過。
5、投資者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么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我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外資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外資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里行間來看,外資企業法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問:我看到我們那的一些加工廠都是外國投資的,但企業法人是中國的(具體是我們那里的) 有誰知道這個中國的法人是怎么當上的啊? 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時自己找的呢還是這個法人去聯系的外資企業法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然后他當法人代表啊?創業板IPO上市需要具備的條件?
答:外商獨資企業,一般都是法人型企業,采取公司形式,法定代表人即可以由董事長擔任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經理是經過董事會聘任的,管理企業實際經營,在中國,當然要選一個熟悉中國管理經驗的人,那么中國本國人應該是最佳人選。
外資企業法董事長也不一定由外國投資者本人擔任,公司成立董事會以后可以按公司法規定選出董事長,出資者本人也可以不實際參加管理,那是他的自由。
你說的法定代表人吧?你說的外國投資企業應該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這兩種企業在中國成立注冊是中國的法人,中國的法人企業要遵守我國法律,規范這兩種企業的法律明確規定了,一方擔任董事長,另外一方擔任副董事長,所以中國公民就至少有一般機會任董事長了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有中方投資者,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也有中方合營者,那么,中方投資者或合作者,也可能是投資者或合作者的代表就理所當然成為法定代表人了。
為了正確計算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外資企業法稅法及實施細則沒有具體列舉可以列支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項目,而是列舉了十項不得列支或不得列為一次性支出的項目: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
(2)外資企業法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以上兩項屬于資本性的支出,不能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只能通過折舊或攤銷,按期逐步列入成本、費用。
(3)資本的利息;資本是投資者或股東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則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應由投資者或股東負擔。
(4)各項所得稅稅款;各項所得稅稅款屬于利潤分配性質的支出,不能列為成本、費用,只能從企業利潤中支付。
(5)外資企業法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產的損失;企業因違法經營,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和沒收財產的損失,不屬于正常的營業性支出和損失,而是政府機關對企業從事違法經營的處罰,所以不能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6)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企業因偷漏稅被稅務機關所處罰款和未按時納稅被加收的滯納金,創業板與主板IPO上市條件差異比較?均屬非正常支出,不應列入成本、費用外資企業法和損失。
(7)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企業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發生的損失,因為能夠得到補償,自然不應再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
(8)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盡管這種支出并非營業性支出,為了鼓勵企業支持中國境內的公益事業,其捐贈款和實物、財產的折價款,可以列為支出,除此之外外資企業法的捐贈不得列支。
(9)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分支機構是企業的組成部分,與總機構為同一法人實體,相互之間不存在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問題。
(10)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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