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單銀行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 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三.可撤銷銀行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 的信用證。
四.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 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兌銀行信用證(CONFIRMED CREDIT):是指經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保兌信用 證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對開證銀行的資信不了解,對開證銀行的國家政局、外匯管制 過于擔心,怕收不回貨款而要求加具保兌的要求,從而使貨款的回收得到了雙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 的信用證。
七.遠期銀行信用證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匯票到 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八.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是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 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上述條款,通常用紅字打成,故此種信用證稱“紅條款 信用證”。
九.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銀行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十.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 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可轉讓銀行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信用 證轉讓后,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須負責買賣合 同上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上允許可以分裝,信用證可分別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 種轉讓可看成一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 用證。
十一.背對背(BACK-TO-BACK)銀行信用證: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 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 可轉證信用證都產生于中間交易,為中間商人提供便利。一個中間商人向國外進口商銷售某種商品,請該進口商開立以他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證,然后向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購進同樣商品,并以國外進口商開來的第一信 用證作為保證,請求通知行或其它銀行對當地或第三國實際供貨人另開第二銀行信用證,以賣方( 中間商)作為第二信用證的申請人。不管他根據第一信用證能否獲得付款,都要負責償 還銀行根據第二信用證支付的款項。
十二.對開信用證: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實現雙 方貨款之間的平衡,采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第一張銀行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 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 額約略相等。
十三.循環(REVOLVING)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即可多次循環使用之信用證,當信用證金額被全 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復到原金額。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進口方為了節省開證手續和費用,即可開立循環銀行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可分為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 和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兩種。
十四.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一筆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證 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貨款,如果80%由進口商開立銀行信用證,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貨物裝運后,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一并委托信用證的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 商托收。信用證部分貨款和托收部分貨款,要分別開立匯票,全套裝船單據附于信用證 項下的匯票,托收項下的為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