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吸收外資、引進技術、擴展國際經濟的交往,我國利用稅收傾斜政策,對內資與外資企業實行不同待遇,賦予外商投資企業不可比擬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利用好稅法中賦予的稅收優惠,進行企業所得稅合理避稅,就能達到減稅、緩稅或免稅的目的。
一、生產型與非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差利待遇
對于
外商投資企業的類型是生產型
外資投資企業,稅法規定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1)機械制造、電子工業;2)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3)冶金、化學、建材工業;4)輕工、紡織、包裝工業;5)醫療器械、制藥工業;6)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7)建筑業;8)外資企業從事交通運輸業(不會客運);9)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10)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對于確定為生產性外資企業兼營非生產性業務的,如果當年度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的50%,在減免稅期限內,可享受當年度的免稅或減稅;如果未超過50%,即便在減免期內,也不能享受免稅或減稅。對這類企業來講,如何靈活運用并把握政策,對其減輕稅負有著重要影響。
另外,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如果當年獲得利潤而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在企業所得稅合理避稅中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得的利潤,仍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外資企業一方面希望自己的稅負支出盡量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又希望能推遲交納所得稅。所以,運用這一政策需要進行深入分析和仔細測算。一般而言,企業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很難接近生產經營全面展開后的利潤水平。為了從總額上節稅,企業會選擇從下一年度免稅。但是,企業首先應該對今后的獲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計,尤其是對一些風險性較大的項目或市場波動大、前景未卜的產品。按照規定,如果外資企業在確定獲利年度的情況下。即使下一年度發生虧損,仍視為獲利年度,并開始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不能因發生虧損而推延獲利年度。
二、虧損彌補的稅收優惠
“虧損彌補”是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一項重要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這項政策沒有用足用好。
有關政策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和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按照上述辦法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外資企業開始獲利年度。
三、投資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項目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l)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15%。
(2)在海南經濟特區及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經企業申請,有關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接15%。
(3)外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外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規定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計算納稅。
(5)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減免稅期滿后,經外資企業申請和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照應納稅額減征30%的企業所得稅。
四、對在某些特定地區直接投資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凡是在經濟特區開辦的外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上海浦東新區開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所得稅都減按15%的稅率繳納。
(2)對于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城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其企業所得稅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以外,都減按24%的稅率繳納外資企業所得稅。
(3)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和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繳二年所得稅。
(4)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行業的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和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于上述地區,既響應了國家的經濟政策,順應了經濟發展的方向,又使得企業減輕了稅收負擔,獲得可觀的經濟效益。
五、外資企業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和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外資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待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批準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再投資退稅后,稅務機關要進行再投資退稅的管理。若發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再投資后三年內未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考核不合格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上述規定是一種約束條件。但即使將來繳回已退稅款,對再外資投資者來說,仍是一種利益,因為它已利用了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