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作用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履約信用證、商業票據信用證,它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銀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并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由開證行付款。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該信用證則不必使用。因此,備用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申請人發生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其具有擔保的性質。同時,備用信用證又具有信用證的法律特征,它獨立于作為其開立基礎的其所擔保的交易合同,開證行處理的是與信用證有關的文件,而與交易合同無關。綜上所述,備用信用證既具有信用證的一般特點,又具有擔保的性質。
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與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備用信用證業務中,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開證行一般處于次債務人的地位,其付款責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開證申請人違約時開證行才承擔付款責任。而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且“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時開證申請人是否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