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對進口對苯二甲酸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網站2日公佈佈告,決議對原產於韓國以及泰國的出口對苯二甲酸采納保障金方式施行暫時反推銷措施。
依據商務部公佈的2010年第4號佈告,考察機關初步裁定,正在本案考察期內,原產於韓國以及泰國的出口對苯顧問服務二甲酸存正在推銷,中國國際對風險管理苯二甲酸傢當遭到本質侵害,且推銷與本質侵害之間存正在因果關系。
商務部決議自2010年2月3日起,出口運營者正在出口原產於韓國以及泰國的出口對苯二甲注冊薩摩亞公司酸時,應根據初判決定所確定的推銷幅度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保障金。依據初判決定,韓國相幹公司的推銷幅度為2.4%至11.2%,泰國公司的推銷幅度為12.2%至20.1%。
商務部同日公佈的2010年第3號佈告稱,鑒於案情較為非凡以及復雜,決議將本案的考察刻日延伸6個月,即本案考察刻日截行日期為2010年8月12日。
2009年2月12日,商務部應國際傢當請求決議對原產於韓國以及泰國的出口對苯二甲酸入止反推銷備案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