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加強對外援助物資檢驗管理
為進一步貫徹《對外援助物資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國檢檢聯(1998)第113 號)(以下簡稱113 號文),加強對外援助物資(以下簡稱援外物資)的檢驗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援外項目總承包企業必須按113 號文的規定嚴格審定供貨廠商資質,凡實施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如機電產品、化工品)、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的產品(如食品、畜產品)必須向獲證企業采購,禁止在市場上采購;未實施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必須優先選用獲得中國國家進出口企業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CNAB)認證企業的產品,其次可選用獲國際質量體系認證企業的產品。
二、堅決貫徹“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原則。同時,考慮到部分援外物資批量 小,品種繁雜,按“產地檢驗”原則全部向生產廠家采購并報驗操作中存在的實際困 難,為此,經研究,援外物資的市場采購及檢驗管理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援外物資允許總承包企業在市場采購:
1. 由外經貿部委托總承包企業向已建成成套項目提供的零配件。
2. 某一品種采購總價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物資,但招(議)標文件規定的特 殊情況除外。
(二)凡上述允許市場采購的援外物資須由采購地檢驗檢疫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包括:規格、型號、數量、重量和包裝,經檢驗合格后(不包括品質項目)出具換證憑證;集港后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統一進行查驗并換發檢驗證書。
(三)為便于在檢驗管理上區分生產廠家采購物資與市場采購物資,今后,援外 項目總承包企業填報《援外物資檢驗一覽表》(以下簡稱檢驗一覽表)時,凡市場采 購物資必須在檢驗一覽表中單獨注明“市場采購”。
三、凡根據113 號文規定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援外物資(西藥、飛機、船舶等),一律不辦理特殊放行,援外項目總承包企業必須按“產地檢驗”原則提請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并持由其他檢驗機構簽發的有效合格證單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查驗,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無誤后換發檢驗證書。
四、凡援外物資指定在國內采購的進口商品,由采購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商品外觀、包裝、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后出具換證憑證,或由援外項目總承包企業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合格有效的進口商品檢驗證書直接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五、對于按有關管理程序規定準予特殊放行的物資(包括援外成套項目項下產權 屬于援外項目總承包企業的施工機械和其他符合特殊放行要求的物資),外經貿部援 外司將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監管司出具《特殊放行證明》。檢驗監管司 將根據外經貿部援外司的《特殊放行證明》通知有關的檢驗檢疫機構予以免驗,并將 免驗通知抄送外經貿部援外司。對于免驗通知下達前已實施檢驗的物資,仍按正常檢 驗程序辦理。
六、援外項目總承包企業在填報檢驗一覽表時必須嚴格按外經貿部援外司審定的 實際質量要求詳細列明檢驗標準,凡有國家或部頒標準的必須填列標準編號,行業標 準或企業標準必須列明標準的基本技術參數和要求,以便檢驗檢疫機構嚴格實施檢驗。對檢驗一覽表的任何變更必須征得外經貿部援外司同意,并由外經貿部援外司以補充通知形式通知檢驗檢疫機構,否則按檢驗不合格處理。
七、援外項目總承包企業在接到授標通知書后,必須主動與產地和口岸檢驗檢疫 機構聯系,通報擬供物資的生產廠家和備貨情況,并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主動 向檢驗檢疫機構報驗。
八、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必須嚴格執行13號文的規定,嚴把援外物資質量關,建立 及時的信息反饋制度。今后,產地或采購地檢驗檢疫機構一律不得代替口岸檢驗檢疫 機構開具檢驗證書,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一律不得對非本產地或采購地且無換證憑單的 援外物資開具檢驗證書。各產地或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一旦發現援外物資未進行產地檢 驗的、報驗物資與檢驗通知函內容不符的、報驗物資一次檢驗不合格并出具《不合格 通知書》的、或報驗時間不符合檢驗規程要求的均須立即報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監管司向外經貿部援外司反饋,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九、外經貿部今后將一律憑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援外物資項目 的總承包企業辦理結算。
十、為便于檢驗檢疫機構在執行檢驗時確認是否為援外物資,今后,援外項目總 承包企業在簽訂內部購銷合同時必須統一標明“援__國__項目的內部購銷合同” 字樣,在相關條款中按檢驗一覽表填報的檢驗標準詳細列明質量標準并訂明“需報產 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等內容。
十一、援外合資合作專項資金項目或政府貼息優惠貸款項目項下的物資按正常出 口商品辦理檢驗,暫行按113 號文的規定執行。此類項目的任務通知書不再發國家出 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下屬局。
以上各項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具體事宜與外經貿部援外司和國家出入境檢驗 檢疫局檢驗監管司聯系。
特此通知。
1999年3月2日
(外經貿部、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