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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第四屆部長級會議

    2001年11月14日決定第四屆部長級會議
    注意到《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4條第1款、第5款和第9條;
    考慮到成員們對發展中國家更多地參與多邊貿易體制所給予的重視,及保證該體制充分回應所有參加方的利益和需要的需要;
    決定采取切實的行動以處理許多發展中國家成員就一些WTO協定和決定的實施所提出的問題和關注,包括在實施各領域的義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資源限制;
    憶及總理事會召開特會于2000年5月3日作出的決定,以處理未決實施問題,并評估現存困難、確定解決困難所需途徑以及不遲于第四屆部長級會議就適當行動而作出決定;
    注意到總理事會根據此項授權在2000年10月和12月(WT/L/384)的特會上采取的行動,以及在2001年4月、7月和10月的專門會議進行的審議和進一步討論,包括將額外問題轉交相關WTO機構或其主席供進一步工作;
    還注意到關于下附機構及其主席和總干事向總理事會提出的問題的報告,以及自2000年5月以來在此進程中舉行的密集的非正式和正式會議中就實施問題進行的討論及所提供的澄清和達成的理解;

決定如下:

1.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
    1.1 重申GATT 1994第18條是針對發展中國家的一項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援用該條款所負有的法律義務應少于GATT 1994第12條。
    1.2 注意到市場準入委員會主席關于GATT 1994第13條第2款(d)項中“實質利益”表述所給予含義的報告(WT/GC/50)中提出的問題,市場準入委員會受命對該問題做進一步考慮,并盡快且無論如何不遲于2002年年底向總理事會提出建議。

2. 《農業協定》
    2.1 敦促成員們在對發展中國家所通知的為促進農村發展和充分處理食品安全關注而在綠箱下采取的措施進行質疑方面采取克制。
    2.2 注意到農業委員會關于《關于改革計劃對最不發達國家和糧食凈進口發展中國家可能產生消極影響的措施的決定》的實施情況的報告(G/AG/11),并批準其中關于下列內容的建議:(i)食品援助;(ii)改善農業生產力和基礎設施的援助計劃框架下的技術和財政援助;(iii)資助基本食品商業進口的正常水平;以及(iv)對后續行動的審議。
    2.3 注意到農業委員會關于實施《農業協定》第10.2款的報告(G/AG/11),并批準其中包含的建議和報告要求。
    2.4 注意到農業委員會關于關稅配額管理及成員們提交的通知附錄的報告,并接受委員會關于審議此事項的決定。

3.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
    3.1 如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的適當水平允許逐步采用新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則《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第10.2款提及的“更長的時限以符合該措施”的表述,應理解為通常不少于6個月的期限。如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的適當水平不允許逐步采用新措施,但一成員確定了具體問題,則實施該措施的成員應請求應與該國進行磋商,以期找到一個相互滿意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同時繼續達到該進口成員適當的保護水平。
    3.2 在符合《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附件B第2款所列條件的前提下,“合理時間間隔” 應理解為通常不少于6個月的期限。各方理解具體措施的時限必須在該措施的特定情形和實施該措施所必需的行動的框架內加以考慮。有助于貿易自由化的措施的生效不得被不必要地延遲。
    3.3 注意到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關于等效的決定(G/SPS/19),并指示該委員會盡快制定促進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第4條的具體方案。
    3.4 根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第12.7款的規定,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受命至少每四年審議《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運用和實施。
    3.5 (i)注意到迄今為止總干事為促進不同發展水平的成員更多參與相關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的工作所采取的行動,以及他為在確定與SPS有關的技術援助需求和如何更好地處理這些需求過程中與這些組織和金融機構進行協調而所做的努力;及
    3.6 (ii)敦促總干事繼續其在此方面與這些組織和機構進行使用的努力,包括旨在為使最不發達國家有效參與而所給予的優先考慮及便利為此進行的技術和財政援助的提供。
    3.7 (i)敦促成員們在可能的限度內提供使最不發達國家能夠對任何新的、可能對其貿易產生巨大消極影響的SPS措施的采用做出充分反應的必要財政和技術援助;及
    3.8 (ii)敦促成員們保證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技術援助,以期對在實施《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過程中他們所面臨的特殊困難做出反應。

4.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
    重申關于全面和忠實實施《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的承諾,并同意:
    4.1 該協定中有關產品較早一體化和取消配額限制的規定應有效利用。
    4.2 在該協定全面融入WTO后的兩年時間內,對于原受該協定項下數量限制的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在發起反傾銷補救調查前給予特殊考慮。
    4.3 在不損害其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成員們將就其原產地規則中有關屬該協定范圍的產品的任何變更情況向原產地規則委員會作出通知,該委員會可決定對這些變更進行審查。
請求貨物貿易理事會審查下列建議:
    4.4 在計算小供應國的在該協定剩余年份中的配額水平時,成員們將自實施期開始時起,對這些成員適用增長條款下可獲得的最優惠方法;將相同待遇適用于最不發達國家;及如可能,取消針對此類成員進口的配額限制;
    4.5 成員們將計算針對其他受限成員的此協定剩余年份中的配額水平,如同第3階段增長條款的實施已提前至2000年1月1日。
并于2002年7月31日前向總理事會提出采取適當行動的建議。

5.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
    5.1 確認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正在制定的技術援助途徑,此點反映了對該領域三年一次的審議工作的結果,并授權此項工作繼續進行。
    5.2 在符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2條第12款所列條件的前提下,“合理時間間隔”應理解為應理解為通常不少于6個月的期限,除非這一期限無法滿足所尋求的合法目標。
    5.3 (i)注意到迄今為止總干事為促進不同發展水平的成員更多參與相關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的工作所采取的行動,以及他為在確定與TBT有關的技術援助需求和如何更好地處理這些需求過程中與這些組織和金融機構進行協調而所做的努力;(ii)敦促總干事繼續其在此方面與這些組織和機構進行使用的努力,包括旨在為使最不發達國家有效參與而所給予的優先考慮及便利為此進行的技術和財政援助的提供。
    5.4 (i)敦促成員們在可能的限度內提供使最不發達國家能夠對任何新的、可能對其貿易產生巨大消極影響的TBT措施的采用做出充分反應的必要財政和技術援助;及 (ii)敦促成員們保證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技術援助,以期對在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過程中他們所面臨的特殊困難做出反應。

6.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6.1 注意到貨物貿易理事會針對一些發展中國家成員提出的延長《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第5.2款規定的5年過渡期的請求所采取的行動。
    6.2 敦促貨物貿易理事會積極考慮最不發達國家根據《TRIMs協定》第5.3款或《WTO協定》第9條第3款可能提出的請求,并考慮最不發達國家在制定包括時限在內的條款和條件時的特殊情形。

7. 《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
    7.1 同意對于發起一項反傾銷調查的申請,如在提交申請前365天內對來自同一成員的相同產品的調查得出否定結果,則調查主管機關在審查該項申請時應予以特別注意,除非這一調查發起前進行的審查的表明情況已經變化,否則此項調查不得進行。
    7.2 認識到,雖然《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第15條是一項強制性規定,但是其適用模式可從澄清中獲益。為此,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受命通過其實施工作小組對該問題進行審查,并在12個月內制定如何使該規定得以運用的適當建議。
    7.3 注意到《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第5.8款并未明確用于確定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的時間框架,此種缺乏確切性對實施該規定造成了不確定性。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受命通過其實施工作小組對該問題進行研究,并在12個月內制定建議,以期保證適用時間框架過程中最大可能的可預測性和客觀性。
    7.4 注意到《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第18.6款要求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對該協定的實施和運用進行年度審議,同時考慮其目標。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受指示制定改善年度審議的指導準則,并向總理事會報告其看法和建議,供其在隨后12個月內作出決定。

8. 《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8.1 注意到海關估價委員會就許多發展中國家成員關于延長《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第20.1款規定的5年過渡期的請求所采取的行動。
    8.2 敦促貨物貿易理事會對最不發達國家根據《海關估價協定》附件3第1、2款或《WTO協定》第9.3款可能提出的請求給予積極考慮,并在確定包括時間框架在內的條款和條件時考慮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情形。
    8.3 強調在防止海關欺詐方面加強成員們海關部門間合作的重要性。在此方面,各方同意,在1994年《關于海關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真實性與準確性的情況的部長決定》的基礎上,如一進口成員海關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則它可就有關貨物的價格向出口成員海關尋求協助。在此類情況下,出口成員應在符合其國內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提供合作和協助,包括提供有關貨物出口價格的信息。在此類情況下提供的任何信息均應依照《海關估價協定》第10條處理。此外,認識到若干進口成員海關對申報價格準確性的合法關注,海關估價委員會受命確定和評估處理此類關注的實際方法,包括交換出口價格的信息,并最遲于2002年年底向總理事會報告。

9. 《原產地規則協定》
    9.1 注意到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關于協調工作計劃的進展的報告(G/RO/48),敦促該委員會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其工作。
    9.2 同意,成員們在協調工作計劃的結果生效前的過渡期內所實施的關于原產地規則的任何臨時安排均應符合《原產地規則協定》,特別是其中第2條和第5條。在不損害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此類安排可由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行審查。

10.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
    10.1 同意,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附件7(b)包括其中所列人均GNP連續三年達到(按1990年美元不變價格計算) 1000美元之前的成員。這一決定將待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通過一項計算1990年美元不變價格的適當方法后生效。但是,如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在2003年1月1日前未能就適當方法達成一致,則G/SCM/38文件附錄2所列該委員會主席所建議的方法將適用。只要一成員根據世界銀行最新數據其人均GNP按美元現行價值計算未達到1000美元,則該成員不必脫離附件7(b)。
    10.2 注意到關于將發展中國家為實現合法發展目標而實施的措施按照不可訴補貼處理的建議,這些目標包括地區發展、技術研究與發展融資、生產多樣化以及有利于環境的生產方法的開放與實施,并同意這一問題按照以下第13款處理。在談判過程中,敦促成員們在質疑此類措施時表現克制。
    10.3 同意補貼與反補貼委員會應繼續審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關于反補貼稅調查的規定,并于2002年7月31日前向總理事會報告。
    10.4 同意,如一成員已被排除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附件7(b)款清單之外,則待其人均GNP降至1000美元以下時,應被重新列入清單。
    10.5 在符合第27.5款和第27.6款的前提下,各方重申,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免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1(a)項中所列關于出口補貼的禁止,因此在資助其出口商方面具有靈活性,符合其發展需要。各方理解,第27.5款中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必須逐步取消對其具有出口競爭力的產品實行的出口補貼的8年期限應始于屬第27.6款意義的出口競爭力存在之日。
    10.6 對于某些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殊情況,指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27.4款的指導下,根據文件G/SCM/39中所列程序,延長此類成員提供某些出口補貼的過渡期。此外,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27.4款指導下考慮一項延長過渡期的請求時,為避免處于相似發展階段且在世界貿易中數量份額排名相似的成員,在為同樣合格的項目而接受此類延期和此類延期長度方面受到不同待遇,指示該委員會在考慮根據G/SCM/39號文件所列程序請求延長過渡期的其他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相對競爭力后,再延長這些發展中國家的過渡期。

11.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11.1 指示TRIPS理事會繼續其對GATT聯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下規定類型起訴的范圍和模式,并向第五屆部長級會議提出建議。同時,各方同意成員們將不根據《TRIPS協定》發起此類起訴。
    11.2 重申《TRPS協定》第66.2款的規定屬強制性,各方同意TRIPS理事會應設立一機制以保證所涉義務的監督和全面實施。為此,發達國家成員應在2002年年底前提交關于其履行第66.2款下承諾為技術轉讓目的而向其企業提供鼓勵的詳細實際實施報告。此類提交應由TRIPS理事會審議,信息應由成員進行年度更新。

12. 跨領域問題
    12.1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受命:
    (i) 確定性質已屬強制性和性質屬非約束性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考慮將特殊與差別待遇措施轉為強制性規定對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法律和實際影響,確定成員們認為應成為強制性的規定,并于2002年7月前向總理事會報告,并提供明確的建議,供其作出決定;
    (ii) 審查可使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更為有效的額外途徑,考慮包括改善的信息流在內的途徑,其中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可獲幫助以最佳利用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并于2002年7月前向總理事會報告,并提供明確的建議,供其作出決定;以及
    (iii) 在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通過的工作計劃內,考慮如何將特殊與差別待遇并入WTO規則體系。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在這方面的工作應充分考慮記錄在WT/COMTD/W/77/Rev.1號文件中的以往所做工作。且將不損害總理事會及其他理事會和委員會中有關實施WTO各項協定的工作。
    12.2 重申根據1979年12月28日締約方的決定(“授權條款”) 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應屬普遍的、非對等的和非歧視性的。

13. 未決實施問題
    同意未決實施問題應依照部長宣言(WT/MIN(01)DEC/1)第12段加以解決。

14. 最后條款

請示總干事,在符合部長宣言(WT/MIN(01)DEC/1)第38至43段的前提下,保證WTO技術援助優先集中于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現有WTO義務及提高其更有效參與未來多邊貿易談判的能力方面。在執行這一授權時,WTO秘書處應與國際和區域政府間組織進行更緊密合作,以提高效率,加強配合,避免計劃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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