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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貿易須知 

國際技術貿易須知
  一、技術、技術轉讓、技術引進
  (一)技術的含義及特征
  1、技術的含義 技術貿易的形象是技術。什么是技術呢?國際工業產權組織認為:“技術是指制造一種產品或提供一項服務的系統的知識。”
  2.技術的特征 技術有三個顯著特征:

(1)無形性。技術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 的知識性的東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術可用語言來表達;而有些技術只存在于“能人”的經驗中。
(2)系統性。零星的技術知識不能稱之為技術。只有關于產品的生產原理、設計,生產操作,設備安裝調試,管理、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知識、經驗和技藝的綜合,才能稱之為技術。
(3)商品屬性。技術是無形的特殊商品。正因為技術不僅有使用價值,而且也有交換價值,所以它才能充當技術貿易的交易標的。

  (二)技術轉讓
  技術轉讓是指擁有技術的一方通過某種方式將其技術出讓給另一方使用的行為。物品轉讓是所有權的轉讓,與此不同,技術轉讓一般只是技術使用權的轉讓。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轉讓給一個對方,原物主也將因轉讓而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而一項技術可同時完整地轉讓給多個對方,且原有技術的持有者并不因轉讓而失去對該技術的所有權。
  技術轉讓是技術轉移的一種特殊形式。技術轉移是指技術從一領域傳向另一領域或從一地區傳向另一地區的過程。技術轉讓則是其中有特定雙方的,以援助、贈與或出售為方式的一類技術轉移形式。
  技術轉讓的類型,按其是否跨國界可分為國內技術轉讓和國際技術轉讓;按其有償性可分為商業性技術轉讓和非商業性技術轉讓;按其方向可分為橫向技術轉讓即企業之間的技術轉讓和縱向技術轉讓即大公司向其子公司或科研機構向企業轉讓技術。
  (三)技術引進
  使國外的技術轉讓到國內,就是技術引進。具體地說,技術引進是指一個國家或企業引入國外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以及所必需附帶的設備、儀器和器材,用以發展本國經濟和推動科技進步的做法。技術引進是一個特定的概念。
  (1)技術引進是一種跨國行為。
  (2)技術引進與設備進口有著原則區別。人們常將“技術”廣義化,把技術分為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軟件技術就是前面提到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屬純技術;硬件技術是指機器設備之類的物化技術。只從國外購人機器設備而不買人軟件技術,一般稱之為設備進口。若只從國外購人軟件技術或與此同時又附帶購進一些設備,這種行為才能稱為技術引進。
  (3)技術引進的目的是為提高引進國或企業的制造能力、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達到目的只有引進軟件技術,通過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
    二、國際技術貿易及其特點
    (一)國際技術貿易的含義 國際技術貿易是指不同國家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按照一般商業條件,向對方出售或從對方購買軟件技術使用權的一種國際貿易行為。它由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這兩方面組成。簡言之,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國際間的以純技術的使用權為主要交易標的的商業行為,
    (二)國際技術貿易的特點 國際技術貿易(簡稱:技貿)與自標貨物貿易(簡稱“物貿”)有著明顯的區別;       1.交易標的性質不同 物貿的標的是有形的物質商品,易計量、論質和定價;而技貿的標的是無形的知識,其計量、論質和定價的標準都是很復雜的。
    2.交易雙方當事人不同 一方面,物貿雙方當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貿雙方當事人則一般都是同行。因為只有雙方是同行,引進方才會對轉讓方的技術感興趣,引進方才有能力使用這種技術。另一方面,物貿中的賣方始終是以銷售為目的,面技貿中的賣方(轉讓方),一般并不是為了轉讓而是為了自己使用才去開發技術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轉讓技術。
    3.交貨過程不同 物貿的交貨是實物移交,其過程較簡單。技貿的“交貨”則是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的復雜而又漫長的過程。
    4.所涉及的問題和法律不同
  技貿涉及的問題多、復雜、特殊。如技貿涉及工業產權保護、技術風險、技術定價、限制與反限制、保密、權利和技術保證、支持辦法等問題。技貿中涉及的國內法律和圖際法律、公約也比物貿多。因而從事技貿遠比從事物貿難度大。
    5、政府干預程度不同 政府對技貿的干預程度大于對物貿的干預程度。由于技術出口實際上是一種技術水平、制造能力和發展能力的出口,所以為了國家的安全和經濟利益上的考慮,國家對技術出口審查較嚴。由于在技貿中,技術轉讓方往往在技術上占優勢,為了防止其憑借這種優勢迫使引進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也為了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發展政策上的考慮,國家對技術引進也予以嚴格的管理。
   三、國際技術貿易的國際規定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技術出口方往往憑借其技術上的優勢地位而迫使引進方接受種種不公平的限制條件。這種現象在國際上逐漸被普遍化,從面使之成為國際技術貿易中限制性商業慣例,它越來越阻礙國際技術貿易的發展。為此,許多發展中國家要求聯合國主持制定一項國際性的技術轉讓守則。
  1978年10月,聯合國大會委托聯合國貿發會負責起草的《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出臺,此后又經多次修改。 《該守則》草案規定交易各方的談判地位應均衡,任何一方不應濫用其優勢地位的條件舉行技術轉讓的交易,特別是涉及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交易,從而達成彼此滿意的協定。它還規定了技術轉讓當事各方應避免在合同中采用的20條限制性慣例。但代表轉讓方利益的一些發達國家千方百計地想使限制性慣例在《守則》中合法化,而以七十七國集團為首的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引進方的利益與發達國家進行了針鋒相對的斗爭。終因雙方的嚴重分歧,該守則至今未獲正式通過。但是,《守則》草案總結了國際技術轉讓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技術轉讓的普遍應遵循的原則,在國際上有較廣泛的基礎,因而對指導國際技術轉讓、建立良好的國際技術貿易新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四、我國對技術引進的管理
  為維護我方利益,根據我國實踐經驗并參考一些國家的立法,我國規定,引進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引進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產品;
(2)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設備;
(3)限制受方發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
(4)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供方競爭的同類技術;
(5)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或銷售價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引進的技術;
(9)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的引進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的30天內,向審批機關報批。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報批申請書之日起的6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審批機關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合同獲得批準。經批準的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并由審批機關發給技術引進合同批準證書》。
  在技術引進合同的履約過程中涉及到稅收和用匯問題,分別統一由國家稅務局(涉及到關稅的由海關總署)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決和管理”
    五、我國對技術出口的管理
  我國以貿易渠道出口技術是從80年代開始的。1986年國家制定了我國技術出口的方針、原則和管理制度。我國技術出口應遵循六項原則:
  (l)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2)符合我國外交、外貿和科技政策并參照國際慣例;
  (3)遵守我國對外簽訂的協議和所承擔的義務;
  (4)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5)有利于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科學技術進步以及經濟技術合作;
  (6)保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和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為貫徹上述原則,我國把技術項目分為禁止出口、控制出口(重大技術)和允許出口(一般技術)三大類,并對技術出口項目和技術出口合同實行雙重審批制度。
    六、 國際技術貿易的內容
  國際技術貿易是以無形的技術知識作為主要交易標的的,這些技術知識構成了國際技術貿易的內容,它主要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和專有技術。商標雖不屬技術,但它與技術密切相關,所以常將它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內容之一。
  1、專利
  對什么是專利,目前眾說紛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給“專利”下的定義是:專利是“由政府機構或代表幾個國家的地區機構)根據申請而發給的一種文件,文件中說明一項發明并給予它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項得到專利的發明,通常只能在專利持有人的授權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進口)……”。在這里,“專利”被理解為三層意思,一是指專利證書這種專利文件;二是指專利機關給發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術發明獲得了這種法律地位就成了專利發明或專利技術;三是指專利權,即獲得法律地位的發明的發明人所獲得的使用專利發明的獨占權利,它包括專有權(所有權)、實施權(包括制造權和使用權)、許可使用權、銷售進口權利放棄權。簡言之,專利權就是專利持有人(或專利權人)對專利發明的支配權。在我國,專利權是以申請在先原則授予的。專利權受到專門法律《專利法》的保護。可見,專利、專利技術、專利權和專利權人這幾個概念是有密切聯系的。
專利權有其明顯的特點。
  (1)專利權是一種法律賦予的權力。發明人通過申請,專利機關經過審查批準,使他的發明獲得了法律地位而成為專利發明,而他自己同時也因之獲得了專利權;這種權利的產生與物權的自然產生是不同的。
  (2)專利技術是一種知識財產、無形財產。專利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
  (3)專利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所有權。專利權的獲得是以發明人公開其發明的內容為前提的。而公開了的知識很難真正為發明人所獨有。
  (4)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獨占性、專有性)的權力。對特定的發明,只能有一家獲得其專利權。也只有專利權人才能利用這項專利發明,他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能使用該專利發明。
  (5)專利權是一種有地域性的權利。專利權只在專利權批準機關所管轄的地區范圍內發生效力。
  (6)專利權是一種有時間性的權利。專利權的有效期一般為 10;20年。超過這個時間,專利權即失去效力。
  根據專利技術的創造性程度的高低和其他特點,常把專利分為三種類型。
  (1)發明專利。所謂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特定的技術問題的新方案。發明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產品發明,其發明的結果是一種新產品;另一類是方法發明,其結果是一種制造產品或測試或操作的新方法。
  (2)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技術方案。實際上,實用新型也屬于一種發明。它與上述發明專利不同之處在于,實用新型是一種僅適于產品的、創造性水平較低能夠直接應用的發明(有人稱之為“小發明”)。在實踐中,實用新型這種“小發明”為數眾多,所以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少數國家把它從發明中劃分出來,單獨加以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條件低,審批程序簡單,收費也少,這有利于鼓勵眾多的小發明者。
  (3)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是指財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與實用新型不同,外觀設計對產品形狀的設計主要是圖好看,而實用新型對產品形狀的設計主要是及于增加產品的使用價值,使其有新功能,主要是圖好用。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實際上是工業外觀設計,它與純美術作品不同,造型、圖案和色彩只有體現在有獨立用途的制成品上,才是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它是在保證或不影響產品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外型、圖案、色彩的設計來吸引消費者。

  2、商標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區別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種具有顯著性特征的標記。常見的商標是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國外有立體商標,如“可口可樂”飲料瓶子的特殊形狀。還有音響商標、氣味商標等形式。商標大體上可分為三類:制造商標、商業商標和服務商標。
一般只有能夠移動的重復性生產的商品才使用商標。商標須具有顯著性特點,即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商標的作用:
  (l)區別功能,即商標能標明產品的來源,把一企業的產品與另一同類企業的產品區別開來。這是商標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
  (2)間接標示產品質量的功能。產品的來源不同,其質量和信譽也會有差別。商標作為特定來源的產品的標記,它間接地反映了該產品的內在質量。人們選購商品時,一般無法當場檢驗其內在質量,而往往是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商品的社會信譽憑商標來選購所希望的具有一定質量的商品的。
  (3)廣告功能。由于商標的簡明性和“顯著性”,它最容易被消費者記住,從而使商標成為醒目的廣告。
商標權。商標權是商標使用者向商標管理部門申請注冊并得到批準的商標專用權。但在少數國家,商標權是由于商標的首先使用而獲得的。在我國,商標權是以注冊在先原則而取得的。商標權的內容包括使用權、禁止權(禁止他人使用)、轉讓權、許可使用權和放棄權。商標權受專門法律《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權的特點。
  (l)商標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
  (2)商標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商標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
  (3)商標權是有時間性但又可無限延期的權利。與專利權期滿不可延期不同,商標權到期可續展延期,且延期次數不限。
  (4)地域性。商標權只在注冊機構所管轄地區范圍內有效。
  3、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
  工業產權是指法律賦予產業活動中的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均屬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和版權合稱為知識產權。它們都受到專門法律的保護。首先是受到各國的國內法的保護。但由于國際間的貨物和技術貿易,使得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成為必要。為此產生了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下面簡要介紹一下我國已加入的有關公約。
  1980年6月,我國正式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其宗旨是:通過政府之間的合作,并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適當配合,促進在全世界保護知識產權,保證各知識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
  1985年3月,我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簽訂,是最早簽訂的一項關于保護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國際公約。該公約制定了工業產權保護的具體對象和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以及締約國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1989年10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該協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它對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申請人的資格、國際注冊的效力、期限以及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禁止使用的標記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我國加入該公約后,我國注冊商標所有人均可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1994年4月,我國正式加入《專利合作條約》。該條約于1970年6月 19日在華盛頓簽訂,它是隨屬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一個特別協定,其目的是為了使獲得發明保護的工作更加簡化和經濟。
  1994年8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該協定于 19957年6月1日在法國尼斯簽訂。它規定了參加協定的國家采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供商標注冊用。
  另外,我國還是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的《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首批簽字國。但由于美、日等發達國家的反對,該條例迄今尚未生效。
  1994年4月、,我國還簽署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4、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的英文名稱叫“Know-how”,意為“知道如何制造”。它有許多中文名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專門知識等。還有直譯成“諾浩”的,但最常用的名稱是“專有技術”。
  所謂專有技術是指在實踐中已使用過了的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的具有秘密性質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專有技術可以是產品的構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構思,但它在不少方面與專利技術不同。
  (1)專利技術必須是可以通過語言來傳授的,專有技術雖也須是可以傳授的,但它未必都是可言傳的,有些只能通過“身教”才能傳授。
  (2)專有技術是處于秘密狀態下的技術;而專利技術是公開技術。
  (3)專有技術沒有專門法律保護,所以它不屬于知識產權。
  (4)專利技術是被專利文件固定了的靜態技術,而專有技術則是富于變化的動態技術。
  (5)專利技術受保護或被壟斷的期限是有限的(最多20年),而專有技術是靠保密而壟斷的,因而它被壟斷的期限是不定的。
  專有技術也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露耍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取得保護的。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力度小。
    七、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采用的方式主要有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咨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以及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等。
  1、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合同產品,并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件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度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
  (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
  (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該許可項下的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排他許可是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許可方。
  (3)普通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被許可方該允許使用轉讓的技術和許可方仍保留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之外,許可方還有權再向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權限最小的一種授權,其技術使用費也是最低的。
  (4)可轉讓許可,又稱分許可。它是指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允許,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將其被許可所獲得的技術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售給第三方。通常只有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方才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
  (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各方以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按各方都同意的條件互惠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多適用于原發明的專利權人與派生發明的專利權人之間。
許可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技術貿易方式。
  2、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是近二三十年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或經驗等全盤地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由后一企業(被特許人)向前一企業(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特許專營的受方與供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門面裝演、用具、職工的工作服、產品的制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例如,美國的克唐納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幾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同美國一樣,所生產和銷售的漢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樣。
  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全盤轉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志)的轉讓關系到他自己的聲譽。
  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系。各個特許專營企業并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入并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一定能盈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它可以適用于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于工業。 特許專營是發達國家的廠商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于風險小,發展中國家的廠商也樂于接受。
    3、技術服務和咨詢
  技術服務和咨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咨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的技術課題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識性服務,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的活動。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范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小到對某個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的控制等。企業利用“外腦”或外部智囊機構,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可彌補自身技術力量的不足,減少失誤,加速發展自己。我國“二汽”委托英國的工程咨詢公司改進發動機燃燒室形腔設計,合同生效半年內就取得了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技術服務和咨詢與許可貿易不同。
  (1)許可貿易是以技術成果為交易對象的,而技術服務和咨詢則是以技術性勞務為交易對象的。
  (2)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所提供的技術是被其壟斷的新的獨特的技術,這些技術屬于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中,服務方所提供的技術多是一般技術,即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技術。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特別是專有技術許可中常含有技術服務和咨詢(如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的內容。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活動小,也有提供服務的供方以其專利或專有技術完成其服務任務的。 許可貿易與技術咨詢服務是國際技術貿易的兩種基本的貿易方式,其他技術貿易形式一般都是這兩種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的運用或是包含了這兩種方式。
  4、合作生產
  對于合作生產,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他們簽訂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關生產技術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關生產技術,共同生產某種合同產品,并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讓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
  合作生產中的一方或各方擁有生產某種合同產品的特別技術,在合作生產過程中通過單向許可或雙向的交叉許可的方式,可能再輔以一定的技術服務咨詢,從而實現國際技術轉讓。
  合作生產作為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它并不是一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實際上它只不過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產目的之上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咨詢而已。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與單純的技術貿易不同,它是為各方的合作生產服務的。
  5、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
  在國際貿易實際業務中,在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時,有時也會含有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內容。這種設備買賣也屬于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但是,單純的設備買賣,即不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的買賣屬于普通商品貿易,不是技術貿易。
含有知識產權利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其交易標的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硬件技術,即設備本身;
    二是軟件技術,即設備中所含有的或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于一般的技術知識,另一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種設備的成交價格中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得利潤,而且也包括有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在這種設備的買賣合同中含有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咨詢條款。
    這種方式的技術轉讓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 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它也常用于工程承包中。 除上述五種情形外,許可貿易的做法還常出現在補償貿易中,一方提供的設備中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該方以設備出口和技術許可的綜合方式向對方提供技術設備,對方以該項設備生產的產 品或其他產品補償其技術和設備的價款。許可貿易的做法也常出現在合資經營方式中。或者擁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一方直接轉讓其技術,實行技術作價入股;或經過許可方式獲得他人專利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一方,經技術產權方的允許后,以分許可的方式向合資企業進行技術的再轉讓。
    八、國際技術貿易合同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分屬兩國的當事雙方就實現技術轉讓這一目的而締結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與國際技術貿易方式相對應的,如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合作生產合同、設備合同等。其中許可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也比較典型和廣為采用。因此,這里僅介紹這兩種合同形式。
  1、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于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稱和編號。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征。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2)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日期,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系。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適用及納稅等問題。
  (3)當事人法定名稱和地址。這是有關通訊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爭議確定法院管轄權和適用法的依據之一。
  (4)鑒于條款,常用“鑒于……”語句,故名。它是敘述性條款,用以說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別講明許可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及被許可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5)定義條款。為使合同內容清楚、言簡義切,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合同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注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合同各條款出現時,含義應安全一致。
  (6)轉讓技術的內容和范圍。這是整個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它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標;轉讓的方式(包括合同產品設計資料、生產技術資料的范圍和內容),供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范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標,受方可以使用技術制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產品的地區;商標的使用辦法,等等。
  (7)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在合同期限內,供受兩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作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來說,改進和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應歸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通常將規定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供技術援助條款”,將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致的原則。
  (8)技術文件的交付。該條款包括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文件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文件使用文字和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內容。
  (9)技術價格與支付。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術使用費的貨幣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復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于多種圖素,主要有供方為完成交易所墊支的直接費用;供方所預期的利潤;技術的生命周期和技術所處的周期階段;供方所提供銷技術服務量;技術使用的目的和范圍;供方對受方授權程度,供方對技術的擔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術供求狀況;技術的經濟效益;受方國家政治環境和對產權保護狀況等等。
. 技術價款的支付辦法也與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種:一是一次總付。即將技術使用費、技術資料費和技術服務費等費用一次算清加總,其總金額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當技術實施后,逐年按合同產品的產量或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后,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后再逐年提成費用。
  (10)保證。該條款主要是為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加強許可方的責任。它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內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許可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顧有者,并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于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11)其他條款。除上述條款外,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合同將因此而解除。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征,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里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于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考核驗收條款。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只能用考核合同產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內容:考核驗收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考核不合格的責任歸屬,經濟、法律責任歸屬等等。
  2、技術服務和咨詢臺同
  技術服務和咨詢也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于其內容、范圍和形式相當廣泛,故其合同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合同的標的。主要訂明合同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2)服務的要求及形式。在該條款中,應訂明服務方派遣技術人員的人次、等級、資歷、工作進度、工作地點和待遇條件,委托方接受培訓人員的數量、資格、培訓時間、地點、方式和待遇條件,服務方提供資料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完成技術服務和咨詢的時限。
  (3)雙方的責任。委托方要如實介紹情況,為服務方實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規定支付技術服務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4)咨詢報告的驗收和處理。若屬咨詢性服務,則在咨詢報告期限完了以后一定時間內,服務方要提供出咨詢報告,雙方舉行答辯會,由服務方解答委托方提出的問題或質疑。若發現報告中有數據差錯或其他問題,應規定糾正的期限,并確定驗收報告的最終期限。
  (5)其他條款。其他如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計價和支付;違約及其處理;關于工程設計、產品開發等技術服務合同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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