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審批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某些設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具體規定為:
1. 1996年3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二十種商品外,都可以免征關稅和增值稅;
2.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準成立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 1998年1月1日后批準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或限制乙類項目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設備免稅,必須首先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海關向企業簽發《征免稅證明》,企業在通關環節憑《征免稅證明》辦理免稅驗放手續。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
三、辦事機構
海關關稅處
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監管站
四、 辦事準備
1、應具備的資格: 應為根據國家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2、需要提供的單證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免稅注冊登記手續,應交驗以下文件各1份(復印件):
A、國家外經貿部或上海市主管機關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B、企業合同(獨資企業免交);
C、企業章程;
D、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E、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F、企業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2)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應交驗以下單證:
A、進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一份(申請單位填寫并蓋企業法人章);
B、進口貨物發票一式二份;
C、外資委或授權審批機關簽發的《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審批表》;
D、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資料(如裝箱單、說明書等)
五、 辦事機構義務
1、辦理免稅注冊登記手續: 主管海關對企業交驗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向企業發放《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物品登記簿》,其中:
(1)對1996年3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老企業,發放藍色《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物品登記簿》;
(2)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準成立的過渡期企業,發放咖啡色《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物品登記簿》;
(3)對1998年1月1日后批準成立的新企業,發放墨綠色《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物品登記簿》。
2、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 主管海關對企業交驗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并向企業出具《征免稅證明》,其中:
(1)對1996年3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老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二十種商品外,給予免征關稅和增值稅;
(2)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準成立的過渡期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給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1998年1月1日后批準成立的新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給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 辦事程序
第1步:外商投資企業填寫《項目備案錄入申請表》,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所需交驗的單證如下:
A、國家外經貿部或上海市主管機關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B、企業合同(獨資企業免交);
C、企業章程;
D、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E、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F、企業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第2步:海關進行審核,決定是否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如審核通過,向企業發放《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物品登記簿》:
第3步:外商投資企業持《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物品登記薄》,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設備免稅審批手續。所需交驗的單證如下:
A、進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一份(申請單位填寫并蓋企業法人章);
B、進口貨物發票一式二份;
C、外資委或授權審批機關簽發的《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審批表》;
D、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資料(如裝箱單、說明書等)
第4步:海關審核有關單證出具《征免稅證明》。
七、 辦事時限
1、辦理免稅注冊登記手續,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手續,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