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進出口貨物查驗是指海關在接受申報并審核報關單證的基礎上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校對檢查。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報關單證所報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貨物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總署特準免驗的之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一般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監管場所進行,如有理由要求海關在監管場之外查驗,應事先報經海關同意。
海關在查驗時有以下要求:
1、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并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
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貨物管理人員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3、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關費用,同時按海關規定交納規費。
另外,我國海關法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應當賠償實際損失。此時,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并簽字,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各留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海關貨物放行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除海關特準的貨物以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可由海關簽章放行。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并依法辦理了征收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后,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放行意味著:
(1)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海關監管結束、
(2)對需轉為海關以其他方式繼續監管的貨物,貨物進入另一種方式的海關監管;剛對需轉另一設關地點的貨物,則甲海關監管結束和乙海關監管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