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直接退運貨物管理
為規范海關對進境后結關放行前的進口貨物的退運管理(以下簡稱"直接退運"),統一海關執法尺度,海關總署近日特作如下規定:
一、 直接退運一般應在載運該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或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有內,由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現場海關正式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 已正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的貨物,在海關放行前,的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申請直接退運:
1. 國家貿易管制規定臨時調整,收貨人無法補辦的關手續的;
2. 因生稅率調整企業無力交納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并能提供發貨人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的;
3. 錯發、誤卸貨物能提供運輸部門或發貨人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的;
4. 因貿易糾紛未能辦結報關進口手續,并能提供法院判決書、貿易仲裁部門仲裁決定或無爭議的有效貨權憑證的。
三、 貨物進境后,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前請求直接退運的;或未經審批擅自進口國家禁止、限制進口貨物,國家規定由海關責令直接退運的,可比照本上述規定辦理退運。
四、 為保證通關數據完整和艙單正常核銷,直接退運貨物需憑海關審批件分別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先辦理出口,然后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填報出口報關單號,即"XX(關區代碼)XXXXXXXXX (出口報關單號)",進、出口報關單"備注"欄均應注明海關審批編號。
五、 增列"直接退運"監管方式,代碼4500。此監管方式及代碼僅適用于直接退運貨物,已結關放行后的退運的退運貨物仍適用"退運貨物"監管方式,代碼4461。
六、 報關單其他欄目按《報關單填制規范》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