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包括接受申報,審核單證,查驗貨物,征稅,結關放行等五道手續。
A.出口申報及審核單證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裝貨的24小時之前向運輸工具所在地或出境地海關申報。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出口貨物報關單。
報關單是海關對出口貨物進行監管、查驗、征稅和統計的基本單據。目前使用的出口報關單有四種:普通報關單(白色)、"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報關單(淺綠色)、"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粉紅色)和"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黃色)。適合于不同貿易方式和需要。
出口許可證。
經國家正式批準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在其經營范圍內,出口不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可免領出口許可證。如出口超出其經營范圍的商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申領出口許可證的商品。應向海關交驗出口許可證或國家規定的其他批準文件。
裝貨單或運單。裝貨單(Shipping Order)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簽發給托運人的通知船方裝貨的憑證(非海運方式即為運單),海關查驗放行后,在裝貨單或運單上加蓋放行章發還給報關人憑以裝運貨物出口。
發票。發票是海關審定完稅價格的重要依據,故發票必須載明貨物的真實成交價格。允許使用簡式發票。
裝箱單。是對發票內容的補充,說明貨物的具體規格數量。如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或散裝貨物,可免交。
出口收匯核銷單。它是由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單證,海關辦妥結關手續后,在其上蓋章,出口單位憑以向外匯管理部門結匯核銷。
海關認為必要時應交驗的貿易合同、產地證和其他有關證明。
B.驗貨物和結關放行
海關以出口報關單為依據,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對出口貨物進行查驗。報關單位應派員在現場負責開箱裝箱,協助海關完成查驗工作。
經查驗合格,在報關單位照章辦理納稅手續后,海關在裝貨單或運單上蓋上關印,即為結關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