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常見的軟條款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
信用證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并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證對銀行的付款、承兌行為規定了若干前提條件,如貨物清關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銀行的款項才支付等。
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名、裝船日期、裝卸港等須以申請人修改后的通知為準。
信用證前后條款互相矛盾,受益人無論如何也作不到單單一致。
但是,盡管具有上述條款的信用證,并不必然就是軟條款信用證,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號〕中,信用證規定:“由申請人發出之貨品收據,申請人之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兩審法院都并不認為該條款屬于軟條款,而認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的簽字因與銀行持有的簽字式樣不符構成單證不符。
實踐中,由于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和經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對于其他當事人而言,屬于軟條款,對于另一當事人就不是軟條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條款。因此,判斷何謂軟條款,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做法予以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軟條款現象,也只是作為一種判斷之參考。總之,對于何謂軟條款,是需要根據個案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