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信用保險種類
1. 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險單:適用于信用期限不超過180天,最長不超過1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方式承保,即一筆合同一個保單。只承保機電產品出口。
2.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保險單:通常適用于信用期限不超過180天,最長不超過1年、以DP、DA和OA方式結算的出口合同。采取"總括"方式進行承保,即被保險人必須將保單規定范圍內的出口全部向保險人投保,不得有"逆選擇"。
3. 中長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險單:通常適用于資本性貨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條件下(信用期限超過1年)由于買方不能付款或不能按時付款而給出口企業造成的損失。采取特定式承保,即一份合同一張保單。 4. 買方毀約保險單:主要承保出運前風險,即在產品發運前或發運中由于買方單方面終止合同而給出口方造成的損失。常用于出口船舶建造合同的承保。在該保單下出運后風險也可以負責。
(二)出口信用保險簡史
出口信用保險是國際貿易發展的產物。
1919年,英國政府為了對外經濟擴張的需要,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出口信用擔保局,也是第一家政府支持下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二戰以后,隨著世界經濟貿易全球化進程的逐漸加快,出口信用保險也獲得了巨大的發展。國際上的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紛紛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險體制。迄今為止,全世界已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專門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
為統一各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規范,交流業務經驗,共享風險信息,研究風險控制技術,總結和研討業務發展方向,促進出口信用保險的健康發展。世界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于1934年成立了名為《國際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人聯盟》的國際性組織,由于首次會議在瑞士的伯爾尼召開,故該機構的簡稱為"伯爾尼協會"。伯爾尼協會對促進和維護世界貿易和投資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伯爾尼協會的正式會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