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澳門商標
注冊澳門商標申請條件
任何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任何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如果申請人并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或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則需委托以下一人士作為其代理人,并遞交有效的授權書。
1. 在澳門特區顧問工會注冊的顧問
2. 在澳門特區居住的自然人
3.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4. 在澳門特區獲許可或獲勝任資格的工業產權正式代辦人。
注冊澳門商標有效期
商標注冊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計7年,之后每次續展7年,續展次數不限。續展申請應在注冊有效期最后6個月內提交并繳納續展費用。
申請時需遞交文件
1. 授權書(公證)
2. 申請人確認書
3. 商標圖樣
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后的程序
形式審查
知識產權廳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會對申請作出形式審查,以查核申請的形式,申請表的填寫及附件是否符合有關法例的條文,并對有關產品或服務進行分類。
申請材料的補交
若申請提交的資料有誤,申請人應在接到知識產權廳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內,使申請符合規定。又或在無通知時,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日起計三個月內,使申請符合現定。
申請獲接納
若申請符合規定,有關申請會在遞交后的隔一個月份首個星期三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例如在一個月遞交的申請,將于三月公布。
異議
任何人士均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商標注冊申請后兩個月內,就有關的注冊申請提出聲明異議。聲名異議書的副本會送交申請人,而申請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計一個月內以答辯書形式作出答復。雙方可在一定時間內提出證據,支持或反對有關申請。在聲名月毫異議期屆滿后,知識產權廳會作出審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準注冊的決定。
注冊澳門商標申請的核準
商標的注冊申請獲得批準后,將在每月的首個星期三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公告,包括商標注冊申請的編號及申請人的名稱。申請人應在注冊申請批準公布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6個月內,透過填寫知識產權廳免費提供的《其他行為申請書》,繳納批準以及發出注冊證的費用。而有關的注冊證將會在繳費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出。
注冊申請被拒絕
若申請不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知識產權廳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申請被拒絕的決定,申請人可于有關拒絕決定被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初級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