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的固定資產的保護
當瑞士以其保險服務而著名時,列支敦士登己經存在相似的法律長達150年了。但是在1996年,列支敦士登簽署了一條加入歐洲經濟區的協議.為歐洲的投資者和市場建立一條更好的途徑。(EEA與歐共體不一樣,列支敦士登也不附屬于歐共體法律,包括歐共體的稅收指令。
列支敦士登始制定了一些創新的法律和規則,用于更有效的參與歐洲市場競爭。這些法規完全適應瑞士保險法,而且在某些程度強張化了它們。現在,許多瑞士保險公司通過列支敦登的協助服務于專業的因際市場。通過瑞士或列支敦士盜的保險業進行的資產保護,需指定受益人,并明確受益人是否能夠更改或取消。
當外國投資者購買瑞士或列支敦士登的保險并且指定不能取消受益人(而不足擁有者),保險不包括在擁有者破產的不動產內,因為其己不被著做是擁有者的資產.
如果擁有者指定了配偶或子孫為可廢止的受益人,則此保險政策保護山保險債權人協會采取的任何債務的征收手續。如果外因法院要求沒收包含在破產的不動產內的物品,此法令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是不合法的。債務的收集和破產手續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盜通常是獨立依照當地規定,不附屬與其他外國法律。
在列支敦士登,此項保護擴展到擁有者的未嬌伴侶以及同性夫妻的利益。在擁有者的破產事件中,保險的擁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受益人為配偶或子孫時,會自動轉移為可廢止的受益人。因此,保險會受完全保護并且不被包含在破產的不動產中。只有受益人,及保險新的擁有者可以給保險公司發送指令。
此政策還保護(受益人)不被強迫。如果你被法院強制接受擁有人通過其他閑法院下達的撤消信,公司可以得出此指令不是擁有者的真實意愿。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反強迫的防御法律下,不能遵照擁有者的指令。為了避免此類情況,是有可能引入第三方仲裁者的,但其必須同意此保險的所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