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審批
按照《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并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
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備案機關可以要求特許人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備案機關在特許人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
此外,按照《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在10日內反饋商務部。
由于特許人向備案機關提交的市場計劃書、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操作手冊目錄包含了特許人的商業秘密,因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13條要求“備案機關在完成備案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為特許人保守商業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