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稅務登記并非都需要清算所得稅
很多人認為,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前都必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這一觀點實際上是不正確的。下面,就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來分析一下,什么情況下企業稅務登記注銷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很多人認為,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前都必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這一觀點實際上是不正確的。下面,就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來分析一下,什么情況下企業稅務登記注銷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注銷稅務登記有關規定注銷稅務登記有關規定注銷稅務登記有關規定注銷稅務登記有關規定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七號)的規定,以下3種情況應進行稅務登記的注銷: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哪些情況須清算所得稅哪些情況須清算所得稅哪些情況須清算所得稅哪些情況須清算所得稅
對于境外企業境內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其只需要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前,結清在華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應繳納的稅款(包括企業所得稅)。
對于在前文第1、2種情況下,注銷稅務登記是否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財稅〔2009〕60號文件第二條進行了明確:
下列企業應進行所得稅清算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其中,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企業解散。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系解散的。
2.企業破產。企業資不抵債,按《破產法》進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的。
而對于企業中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主要包括以下4種類型: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
2.企業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4.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不清算所得稅的兩種情形不清算所得稅的兩種情形不清算所得稅的兩種情形不清算所得稅的兩種情形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注銷稅務登記之前,必須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而進行稅務登記注銷時,一般是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除企業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其他僅涉及企業登記注冊點在中國境內轉移的,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3.企業發生的除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外,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也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比如企業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就無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
4.其他企業中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按財稅〔2009〕59號文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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