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年檢
(一)項目名稱:
稅務登記年度驗證檢查(以下簡稱年檢)。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三)辦事機構: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所屬各稅務分局稽征管理科。
(四)辦事對象應履行的義務:
1、 年檢范圍和時間:
凡是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由主管稅務機關核發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或注冊 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均屬于稅務登記年檢范圍。
凡是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主 動到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年檢的時間除實行稅務登記全面換證年度外每年一次,具體時間和實施 意見由市稅務機關決定。
2、 年檢項目:
(1)納稅人的稅務登記項目是否與實際情況和工商執照相符,稅務登記項目主要 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地址、實際生產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 冊類型、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總機構名稱、總機構地址。
(2)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或者納稅人發生分立、合并、稅收征管關系 變化、是否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是否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是否辦理遺失聲明,是否及時辦理補證手續。
3、 年檢方法:
(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年檢采用書面核對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辦法。
(2)稅務登記年檢結果為合格和限期整改。年檢結果為合格的,主管稅務機關在 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上粘貼年檢標志;年檢結果為限期整改的,主管稅務機 關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限期整改的日期為自稅務機關告知納稅人之日 起十五日內。
(3)主管稅務機關在年檢期間采取稅務登記項目與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 料核對的辦法進行年檢,同時在年檢年度內對部分納稅人進行實地檢查的辦 法檢驗年檢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4、 其他事項:
(1)納稅人未在市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年檢時間內申請稅務登記年檢 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放細則等法 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包括責令改正、罰款。
(2)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稅務登記年檢過程中發現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 應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等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