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程序
一、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記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轄范圍的,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除當場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準予變更登記的,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