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針對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珠海經濟特區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沿海城市為24%,內地城市為33%);
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前二年免征收、后三年減半征收;
產品70%以上出口的產品出口型企業,企業所得稅兩年免、三年減半優惠期過后,當年可減按10%征收;
經確認為先進技術型企業,企業所得稅兩年免、三年減半優惠期過后,可延長三年減按10%征收;
其它類型企業:
(1)經營期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申請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2)經營期10年以上、外資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服務性企業,經申請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免、1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3)經營期10年以上、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由總行撥入的運營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的外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經申請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稅后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
經營期5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如屬“兩型”(產品出口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二、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第一至第十二條,幷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共20種)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第十三條全部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實行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退,即自項目投產之日起,根據企業出口情況,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
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生產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增值稅、消費稅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實行“免、抵、退”稅或先征后退稅。“免”稅,是指免征該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企業可用購買國內原材料零部件所負擔的進項稅金抵內銷貨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一季度內抵扣不完的進項稅金予以退稅。“先征后退”稅是指出口貨物先按征稅率征稅,征稅后按出口貨物退稅率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對外商投資鼓勵類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四、個人所得稅
外籍員工將每月工資減4000元人民幣扣除額后,按5-45%超額累計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在珠海經濟特區金融機構儲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個人所得稅參照上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