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需要辦理同一人證明公證
在申請了香港永居,并且注銷了內地戶口以辦理回鄉證之后,我們在內地就變成“沒有身份”了。可是,過去辦理的各種登記和其他手續,比如房產登記、工商登記、存款賬戶、股票賬戶等,都是以原來的內地身份辦理的。在香港徹底“轉正”以后,我們就再沒有原來的證件辦理相關的手續。比如,我們在“轉正”后出售原來用內地身份證辦理登記手續的房產,就無法用香港身份證或回鄉證來辦理變更登記,因為無法證明香港身份證或回鄉證上的人和原來內地身份證上的人就是同一個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目前內地各地已經普遍的接受了“同一人”公證來證明登記人的身份。
所謂“同一人”公證,就是由香港委托公證人(具有委托公證資格的香港律師)出具的、證明香港身份證及回鄉證上的人,與內地身份證上的人為同一個人的公證文件。憑借這份公證文件,當事人就可以回到內地有關部門或機構辦理有關的諸如變更登記等手續。
辦理“同一人”公證,當事人需要準備以下身份文件:
1)香港居民身份證正本(供核對并制作復印件);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正本(回鄉證)(供核對并制作復印件);
3)原港澳通行證的個人信息頁及最后簽注頁復印件;
4)原內地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在辦理公證的時候,當事人需要在委托公證人面前簽署聲明書,內容大概就是“現在的我就是從前的我”。以上的文件或其復印件則會作為聲明書的附件。在經委托公證人見證簽署后,委托公證人還會將公證書遞交至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一般簡稱“中法”,實際上是中國司法部在香港的窗口單位)加簽。只有經中法加簽后,公證文件才能在內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