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內地訴訟,哪些文件需要進行公證認證?
香港公司內地訴訟必須委托中國內地律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自二零零八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規定,內地律師當然可以作為香港公司代理人參加在大陸的民事訴訟。
根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國內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訴訟除了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等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權委托書,目前司法實踐中香港公司需要證明其實體資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記注冊處辦理的商業登記注冊證明;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記注冊處存檔的公司名稱證明(如公司名稱發生過變化則必須提供);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記注冊處存檔的周年報表(該資料的作用相當于我國大陸地區的公司年檢手續);
另外,根據香港的有關法律規定,公司如需要在國內進行相關訴訟活動,該事項屬于重大事項需經公司董事會開會通過,因此律師在代理香港公司進行訴訟的時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應的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