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營利組織注冊,如何界定香港非營利組織
香港公司法對香港公司最基本的界定,就是該香港公司是否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而成立。非營利性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在香港又稱為非牟利機構。而非營利目的的香港公司通常很少有人談及。今天,就為大家介紹注冊香港非營利公司的情況。
香港非營利公司的成立基本上與普通香港公司一致,但是在編寫香港公司章程中要注明此間非營利香港公司是以什么宗旨去運作,而沒有注冊資金及發行股票數額,因為非營利香港公司并不以盈利為目的。
注冊香港非營利組織,需注明非營利香港公司名稱,非營利香港公司坐落地址位于香港,同時列明此非營利香港公司開辦的宗旨,而非營利香港公司開辦的宗旨有如下的限制:
1.前提條件:
(1)公司所得捐資若有委托請求,必須依捐資人意愿合法使用或作合法投資;
(2)此非營利香港公司成立的目的不是發展成為雇主和雇工的關系,或雇主團體和雇工團體
的關系,不以盈利為目的;
2.要求:
(1)所得到的捐款和捐物,不論來自哪里,都應用于成立非營利香港公司的唯一 一目的, 即用于慈善事業。
(2)捐款和捐物不得以任何一種方式,比如說分紅,獎金等,直接或間接的付給或轉移到任何一位成員手中。
(3)非營利香港公司的任何一位董事會的成員都不能再在該非營利香港公司里擔任另一有薪水的職位,所有付薪水和報酬的職位同樣也不接納任何一位理事會的成員。
(4)但是,在非營利香港公司里工作的其他人員,除董事會和理事會的成員外,都可獲得恰當的報酬。
(5)在以下情況中,非營利香港公司會依法支付款項:
①任何一位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成員為非營利香港公司用現款墊付的花費;
②非營利香港公司里任何一位成員或理事會或董事會借給機構的錢,以不超過特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③理事會或董事會的成員可向非營利香港公司借款,但前提必須是有借有還;
④非營利香港公司的任何成員、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也允許加入別的法人團體,但所持股份不能超過1%。所加入的團體須有100名以上成員。且不能是無限公司。在非營利香港公司運作資金緊張時,每位成員都有義務為非營利香港公司的資金做貢獻,或在一年以后,按協議對非營利香港公司的信譽和貸款負責,直到不是成員為止。資金緊張時期過后。所捐獻的錢也不用歸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分紅,但可以轉贈給其他團體(此法人團體不包括自己所在的非營利香港公司),如有類似目的的慈善機構。以便捐款最終能到預期獲得捐贈的人手中,而不是在本慈善機構內分到非營利香港公司成員手中,正如第四條所列。香港高級法院判定,慈善資金只能用于慈善事業,而不能被任何人以任何名義作其他用途。
非營利香港公司所獲得的捐款以及捐款用途都必須有清楚明白的記錄,可以接受每個非營利香港公司成員的審查。設定此項規則是為確保財產和信用的完整,也為了慈善機構在捐款人心目中的信譽。每年至少要請一位或多位香港持牌注冊會計師核對賬目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