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需要辦理公證嗎?香港遺囑公證辦理?
遺囑沒有公證可以辦遺囑繼承,公證并不是遺囑的必要條件。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公證所需材料
1.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件,其中,其他有效的身份證件包括: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等。
2.遺囑人的戶口簿(現役軍人、境外及港澳臺人士除外)。
3.遺囑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具體要求如下:
(1)已婚:提供結婚證;
(2)離婚: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需生效證明);
(3)喪偶:提供結婚證及配偶死亡證明;
(4)未婚:提供單身證明,可委托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專項調查。
以上材料如有遺失,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辦,或到婚姻登記機關所在檔案館調取婚姻檔案,或到法院調取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檔案。補辦上述資料均可委托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專項調查。
4.遺囑人與遺囑受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5.提供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6.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權利憑證。
(1)不動產(房產):提供不動產證原件并準備復印件。
(2)銀行賬戶:提供銀行卡原件并準備復印件。
(3)股票:提供相關證券公司提供的股票賬戶明細。
(4)保險:提供具體保險合同原件及其中的關鍵頁的復印件。
7.遺囑人可以提供自行起草但未簽署的遺囑電子版。
8.承辦公證員經綜合審查上述材料后認為應當補充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