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內地辦事處注銷事宜?
根據香港公司法條例,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香港已經沒有除名的程式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種叫做Deregistration的程式,也就是公司的撤銷。
公司一旦解散,其名下所有財產包括銀行戶口結余將當為無主財務而屬政府所有。因此,在提出申請之前,你應就公司財產的處置事宜,征詢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確保在撤銷注冊前,妥善處置公司所擁有的一切財產。
一、申請時限
隨時可以申請,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在您這一年的年審之前申請,則可以不用年審;如果在年審期間,則需要年審之后才可以申請。
(注意:在撤銷注冊之前,公司仍須履行《公司條例》規定的責任,包括提交周年申報表及注冊辦事處座落地點通知書)
二、可循“簡易”程序撤消注冊香港公司需符合下列條件:
•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或已經停止營業或運作達三個月以上;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該公司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 。
(注意:有交易記錄、產和負債的公司,須以香港法律規定的公司清盤程序結束公司和撤銷注冊)
三、 注銷香港公司客戶所需提供的資料:
•公司整套完整資料;
•公司股東董事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及聯系方式等;
•師報告(每一間申請撤銷程式的公司都須向政府提交一份師報告,只有由成立到申請撤銷期間從未做過任何營業的才可免除。如果在撤銷的過程之中因為有人反對或投訴,政府會要求該公司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
四、辦理時間
大約半年至八個月(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后接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