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信托法在稅務方面上需要注意什么?
離岸信托通常創建于將資產轉移到托管人名下時,這時托管人成為資產的法律所有者,同時根據信托約定的條款負責管理資產,并將它們分割給離岸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將資產所有權轉移到托管人名下的個人或公司)。
基于中國目前實行的稅務法律和規范,外國信托在中國不應被視為一個納稅實體。除了信托托管人被視為居民企業,或其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或從中國獲取被動收入(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資本利得等)之外,外國信托的信托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不應承擔中國稅負。
因此,為了避免中國稅收問題的負面影響,外國信托的三個主體:受托人,保護人公司(若有)和擁有信托資產的控股公司,必須是在境外設立,他們的管理與控制活動均發生在境外。新加坡具有受監管的信托體制,專業的受托人必須獲取執照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
在新加坡信托法律體制下,設立人可以保留其投資的權利,因此,客戶仍然可以積極的參與到信托資產的投資管理中。同時,設立人被允許任命信托保護人(保護人可以是客戶本人),保護人在某些領域可以指導托管人的管理活動。在某些大陸法系管轄區,遺囑特留份制度仍然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在新加坡信托法律提供了解決這個問題的反遺囑特留份制度的條款。另外,新加坡擁有嚴密的客戶信息保密性和銀行保密法律。
當信托的設立人和受益人均非新加坡居民或居住在新加坡,新加坡稅法體制將其認定為外國信托。作為外國信托,很多信托收入(包括絕大多數金融工具衍生的收入或利得)都將豁免新加坡稅負。受益人在收到免稅收入所得時也無需在新加坡納稅。
同時,新加坡具有廣泛的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在信托架構下設立于其他管轄區的附屬實體將能夠享受稅收協議的優惠,至今,新加坡已與多個國家地區簽署了69份已生效避免雙重征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