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哪些境外投資項目開展會受到限制
通常,限制開展境外投資的項目,主要為以下幾類:
1、在未與我國建交,發生戰亂,或我國簽署的國際協議(雙邊或多邊協議)規定進行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
這一限制投資項目很容易理解,在政局不穩定及國際制裁的國家和地區投資,很容易導致投資資本的滅失。為防止中國輸出的資本因外部環境(特別是政治環境)影響而折損,商務部和發改委都會對擬投資的國家和地區進行審查,確保中方資本運行安全無虞。
2、房地產、酒店、影視娛樂行業、體育俱樂部、新聞傳媒、跨境水資源開發和利用、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及維修行業等境外投資項目。
由于境外投資環境紛繁復雜,特別是境外資本運作程度遠高于內地,境內資本輕易進入輕資產行業或易引起國際糾紛的行業,很容易導致中國資金陷入外國資本陷阱,或引來不必要的國際糾紛。對于這些投資的具體項目審查,主要由發改委(國家或省級)負責。
3、擬投資設立的境外實體,并無具體實業項目,而是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或投資平臺。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經常可見設立空殼公司合法轉移資產的行為,為避免境內資金惡意出逃海外,對境外投資項目實體進行審核就成為必然。由于股權投資基金可變操作繁多,投資目的含糊不清,甚至可能惡意注資暴恐勢力。因此國家對這類型的股權投資基金及投資平臺的審查十分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