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變更登記依據及流程
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3、《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5、《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承諾期限屆滿后(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營業執照》。